立法落后留下隱患
中國《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實施以來,一直未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這一情形,在立法界也較為罕見?!墩少彿ā泛汀墩袠送稑朔ā肥悄壳爸袊少徶饕罁膬刹糠伞?/p>
另一位參與《政府采購法》制定的學者、清華大學教授于安指出,“一部法運行10年都沒有高端實施細則,而只有低端的,這就說明實施者獲得了巨大的裁量權利。”
“當時沒有想到實施細則竟然十年都出不來。主要是因為各界意見不統(tǒng)一,比如如何認定國貨,買微軟的產品,可以說是國貨,因為是它的中國公司生產的,但也有人說它應該算美國公司。”劉俊海對《投資者報》記者表示。而目前的《政府采購法》,已經不能有效地約束采購主體的行為和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了。
“該法制定時,以人為本的科學發(fā)展觀還沒有提出來,所以對公眾的知情權都提的不夠。現(xiàn)在網絡發(fā)展得非常迅速,微博如此普及,有關部門要加大信息的透明度,要讓在貴州的人也能通過網絡了解到北京政府采購的一張桌子的信息。”劉俊海表示,“再則,要加大問責力度?,F(xiàn)在的《政府采購法》軟弱可欺,一個官員采購違法后,照樣升官,問責力度不夠,對于采購違法應當一票否決。”
此外,于安教授認為,政府采購競爭制度的設計比較多地依靠《招標投標法》,而《招標投標法》主要是以整頓建筑市場為基礎設計的。“你拿一個主要去規(guī)范建筑市場的東西來解決貨物和服務的競爭問題可能就有問題。”
而劉俊海指出這兩部法律的另一個矛盾:“《政府采購法》確定的主管部門是財政部,《招標投標法》的主管部門是發(fā)改委,實施起來也很難協(xié)調統(tǒng)一。”(投資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