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艷認為,原審法院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參照南方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醫(yī)療過錯鑒定意見書認定“容某左足缺如是患兒自身發(fā)育異常所致,足缺如患兒的出生與醫(yī)方的醫(y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鑒于醫(yī)方上述的醫(yī)療過錯行為,建議責任參與度為10%-20%”的意見,酌定南海婦幼保健院承擔2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專家說案
院方當負有過錯責任
暨大法學院副教授占美柏分析,院方在前期產檢中已提示異常,卻未切實注意,亦未正式告知風險,導致原告方產檢的預期完全落空,院方當負有過錯責任。
由本案延伸的另一個焦點問題是:怎樣保障病殘兒童的培育與成長?病殘兒童的先天弱勢如何才得以矯正?
病殘兒童的出路不外乎有三:其一,自力自理;家庭自行負擔病殘兒童全部的治療與撫育,所有的經濟與精神壓力由病殘兒童的父母及其本人獨自承受,如此,病殘兒童的先天弱勢極有可能擴及家庭,陷家庭于貧困。其二,公益慈善;經由網絡媒體或民間組織介入,有選擇性地對個別案例予以追蹤和援助,然訴之于公眾的同情與良心,路徑偏狹而脆弱,十有一二得助即為萬幸,更添無助者焦慮與不平。其三,制度救助;經由健全的社會救助機制,對有需要的特殊群體予以齊一的保障和救助,此為上策,亦是方向。(中新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