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上述50多人中,沒有一個人被判實刑,或是緩刑或是延后判決,全部得以從輕發(fā)落。輕判的主要理由是,情報泄露給了美國或以色列等友邦,沒有對國家安全造成現(xiàn)實危害。
而曾在美國海軍情報局工作的韓裔羅伯特-金因為把江陵潛艇滲透事件等朝鮮相關情報泄露給韓國駐美大使館,被判有期徒刑9年、察看3年。
韓國律師李某表示:“法官們需要改變觀念,應該像美國一樣,即使泄密者沒有把情報賣給敵對國家,也應嚴懲。此外,要盡快完善相關法律。”就是說,國會應完善相關法律,像民主黨議員宋旻淳提議的《刑法》修正案一樣,即使把情報泄露給非敵對國家的外國或外國團體,也以間諜罪論處。
韓國國內還有人指出,要防止卸任高級公務員利用其特殊身份獲取國家機密。按照《公務員倫理法》,目前大校以上的預備役軍官在退役后的2年內不得從事與退役前3年職位有關的工作。上述意見是說,如果是接觸軍事機密的職位,應該限制更長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