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聯合國10月10日電 中國常駐聯合國副代表耿爽10日在第79屆聯合國大會負責法律事務的第六委員會“危害人類罪”議題下發(fā)言時表示,在各方對條款草案和下步行動存在顯著分歧的情況下,強行啟動締結《防止及懲治危害人類罪公約》談判,將不利于未來公約的普遍接受和有效執(zhí)行。
耿爽說,過去兩年,各國圍繞國際法委員會起草的《防止及懲治危害人類罪條款草案》及有關締約建議展開認真討論,增進了相互理解,也凸顯了立場分歧。打擊危害人類罪應符合《聯合國憲章》及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guī)則,特別是尊重國家主權平等和不干涉內政原則,尊重外國官員根據國際法享有的刑事管轄豁免?,F有草案關于危害人類罪的定義直接照搬《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guī)約》(《羅馬規(guī)約》)難以獲得公認。世界上超過三分之一的國家不是《羅馬規(guī)約》締約國,其關于危害人類罪的定義未獲得普遍認可。同時,11份國際條約和國際文書對危害人類罪的定義存在差異,一些國家的國內法對危害人類罪的定義也與《羅馬規(guī)約》不同。
耿爽指出,現有草案沒有賦予各國在防止和打擊危害人類罪方面應有的自由裁量權。條款草案應充分考慮各國國情,尊重各國法律體系差異,展現靈活度和包容性?,F有草案關于管轄權的條款存在擴大解釋空間,有被濫用風險。
耿爽說,近年來,“危害人類罪”這一國際法概念屢遭政治操弄。個別國家出于政治目的,任意給其他國家貼上標簽,借法律之名干涉他國內政,同時卻對盟友大規(guī)模、系統(tǒng)性侵犯人權的行為包庇縱容。這種典型的“雙重標準”只會損害制定公約所必須的政治互信與合作氛圍,給打擊危害人類罪國際合作蒙上陰影。
耿爽表示,中方支持在不預設討論結果和最后時限的前提下,繼續(xù)就條款草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坦率、深入交換意見;主張在全面考察國家實踐的基礎上,充分協(xié)商,凝聚共識,循序漸進、務實理性地探討締約具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