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交通委員會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印發(fā)實施,給交通違規(guī)處罰戴上了“緊箍咒”。其中,對于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即俗稱“藍牌車”,處罰也按情節(jié)輕重分開3檔。首次違法,且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為處罰最輕,罰款3萬元。
處罰分三個檔次
《規(guī)定》開宗明義指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交通部門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所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綜合考慮違法情節(jié)、違法手段、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對擬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綜合裁量的權限。
為明晰處罰標準,《廣州市交通委員會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也同時出臺,分別為道路運政、公路路政和航道行政三部分。
據了解,根據交通對象、違法行為的表現(xiàn)、可取得證據的差異,按能夠量化的予以量化的思路,道路運政處罰主要考慮違法次數(shù),公路路政處罰主要考慮對公路危害的程度,如超載重量、損害面積等,水路航道處罰主要考慮案發(fā)所在航道的等級,結合危害后果作出具體裁量結果。上述所指的裁量結果一般分為較輕、一般、嚴重三個檔次分別適用較輕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若法律規(guī)定沒有裁量范圍或范圍很小和通過一定計算方式得出處罰數(shù)額的,裁量結果則采用統(tǒng)一檔次。其中,較輕檔次處罰取處罰標準的下限;一般檔次處罰取處罰標準的中間數(shù);嚴重檔次處罰取處罰標準的上限。
重罰使用無效證件運營
根據《廣州市交通委員會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量化標準》,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分別按照“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和“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這兩種類型,實施處罰。
前者首次違法為較輕,因此僅沒收違法所得、罰款3萬元;如屬于第二次違法,則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5萬元;違法3次以上的,就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0萬元。至于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首犯的就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罰款;第二次違法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所處罰款增至違法所得的5倍。而違法所得為2萬元以上且超過3次,則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
《標準》還明確,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也分3檔處罰。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第一、二次違法,都是沒收違法所得,分別罰款3萬元和5萬元。但是違法3次以上,或者使用了克隆車、拼裝車等,則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0萬元。如果違法所得為2萬元以上的,且使用了克隆車、拼裝車等,那么,就要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0倍罰款。(記者/黃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