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3點,民警周鑫被害一案在(重慶)市三中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宣判。被告人邵驁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方稱司法鑒定無效
邵驁杰有無精神分裂癥是庭審的焦點。庭審中,邵驁杰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邵驁杰患有精神分裂癥,并當庭舉示了重慶市涪陵區(qū)精神病醫(yī)院出具的邵驁杰疾病診斷書;對于公訴機關舉示的司法精神病學鑒定,他認為重慶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無有效資質,申請對邵驁杰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癥、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重新鑒定。
邵的鑒定書是“聽”來的
公訴機關指出,重慶市涪陵區(qū)精神病醫(yī)院不是重慶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疾病鑒定機構,其診斷書不能作為認定精神分裂癥的依據(jù);同時,公訴機關當庭舉示了涪陵區(qū)精神病醫(yī)院醫(yī)生的證言,證明診治醫(yī)生在作出被告人邵驁杰有精神分裂癥的診斷時,只是聽邵驁杰的母親說了邵的平時表現(xiàn),沒有進行精神檢查,不符合精神疾病的診斷程序。法院審理認為,重慶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是重慶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機構,其作出的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系合法、有效的證據(jù)。
綜合分析判斷,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邵驁杰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jù)充分,予以確認。對辯護人關于邵驁杰的司法精神病鑒定結論無效,要求重新鑒定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請求輕判不可能
被告人邵驁杰的辯護人提出,邵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請求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經查,邵驁杰在庭審中雖然能夠對致傷文獻禮、致死周鑫的行為進行供述,但被告人邵驁杰犯罪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后果極其嚴重,不予從輕處罰。
邵驁杰當庭表示要上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邵驁杰持刀隨意傷害他人,破壞公共秩序,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邵驁杰持刀捅刺阻止其違法行為的民警數(shù)刀,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數(shù)罪并罰。宣判后,被告人邵驁杰當庭表示要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