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高等法院(高院)今天(12日)更一審宣判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熏涉陳水扁家偽證案,判她10個月徒刑、緩刑3年。
陳敏熏于2008年臺灣檢方特偵組偵辦陳水扁案時證稱,去過官邸向陳水扁夫人吳淑珍爭取大華證券董事長職位,但2009年4月陳敏熏到法院作證,卻翻供說從未向吳淑珍提及大華董座一事,證詞明顯與偵查筆錄不符;陳水扁家4人與陳敏熏遭起訴。
臺灣高院更一審判她10個月徒刑,審酌她曾擔任101大樓董事長,克盡職責,努力拓展海外業(yè)務,深諳海外商業(yè)潮流走向,獲島內知名企業(yè)家肯定,且已深自悛悔,給予緩刑3年,緩刑時間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院更一審為讓陳敏熏確切知道自己所為的負面影響,使她能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命她緩刑期間內須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