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雖然仍存爭議,但民間似乎對該罪的廢除已達成共識
法治周末記者潘琦
6月25日,一場關于“嫖宿幼女罪”的專題研討會在北京舉行。據研討會上透露,全國人大法工委已開始針對“嫖宿幼女罪”的存廢爭議問題進行調研。此消息一出令持續(xù)多日的“嫖宿幼女罪”存廢爭議再起波瀾。
在3G門戶總裁張向東發(fā)起的為期一周、投票人數(shù)超過6位數(shù)的微博投票中,“立即廢除嫖宿幼女罪,保護未成年人重懲罪犯”最后以98.5%的支持率獲得網民的絕對支持,僅有1.5%的網友選擇了“有存在依據,繼續(xù)保留”。
網民們一邊倒的態(tài)度讓“嫖宿幼女罪”的廢除看上去似乎已經毫無懸念,但現(xiàn)實卻是這個被無數(shù)人質疑的罪名的存廢仍舊處于爭議之中。
不過,這一爭議或許在不久的將來分出勝負。
此罪不公
在很多網友看來,“嫖宿幼女罪”似乎已淪為為“權勢人士”開脫的“惡法”并不斷在現(xiàn)實中被濫用———例如一個月前發(fā)生在浙江永康的大規(guī)模嫖宿學生事件。
據悉,這起涉及20多名在校學生的案件最終被當?shù)鼐蕉ㄐ詾榻榻B賣淫案件,涉案人被認為“涉嫌嫖娼”,其中不乏市人大代表和企業(yè)主這樣的“高端人群”。
網友“風荷”表示無法理解警方的判定,“明明白白是強奸未成年,怎么成嫖宿了。都是小孩子!怎么就變成妓女了?。。。。?!”
無獨有偶,在2009年4月發(fā)生在貴州習水的性侵幼女事件中,有5名習水縣的公職人員和一名縣人大代表涉案。但檢方最終以“嫖宿”而非“強奸”的罪名提起公訴,更引發(fā)舉國憤慨。
因此有不少網友質疑“嫖宿幼女罪”使幼女“污名化”:幼女本是受害者,在一些案件中卻被冠以“賣淫者”的污名,最終她們不僅身體受到傷害,精神也再次受傷。
如果說在這次浙江永康嫖宿幼女案有限的公開信息中,受害人中是否有未滿14周歲的幼女目前仍不得而知。那么,發(fā)生在2006年湖南永州的案件中受害人的年齡則非常明確。
只有11歲的女童樂樂被嫌疑人周軍輝強奸并強迫賣淫,3個月接客100余次。最終,強奸犯被判處死刑,然而眾多“嫖客”卻未被公訴。
目前在刑法中,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間存在自愿性交易,被認定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則是15年。
因此,有相當數(shù)量的網友強烈質疑“嫖宿幼女罪”的設置是在“縱容對幼女進行性侵害”,并呼吁“立即廢除”。
車手韓寒也在博客上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他表示:“幼女就是幼女,強奸就是強奸,什么叫嫖宿幼女,強奸完,塞點錢,你就從強奸犯變成嫖客,人家幼女從受害人變成妓女了?這是惡法,必須取消。”
全國人大關注
“嫖宿幼女罪”誕生于1997年。在此之前,嫖宿幼女并沒有獨立罪名,而是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
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嫖宿不滿14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1979年刑法),以強奸罪論處。
1991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同樣規(guī)定“嫖宿不滿14歲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
而據《南方周末》報道,1997年3月1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秘書處印發(fā)的刑法修訂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強奸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