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個人信息泄露這一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的《河北省信息化條例》對此做出明確規(guī)定,非法泄露他人信息最高罰50萬元。
《河北省信息化條例》規(guī)定,單位和個人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采集信息,應(yīng)當說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圍內(nèi)依法使用所采集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息。同時,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wù)的單位以及其他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應(yīng)當采取措施,防止個人信息的丟失、泄露、損毀和篡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獲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人民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