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區(qū)一村民許某因參加村里組織的合唱活動遇車禍致10級傷殘,該村村委會在交了部分醫(yī)療費用后,便不再支付許某其他損失。記者昨天獲悉,房山法院最終判決該村村委會賠償許某11萬余元。
許某稱,去年秋天,村委會組織村民小合唱,并給予一定勞務費,一次彩排后乘合唱團的車回村時,車輛撞上電線桿側(cè)翻,許某經(jīng)鑒定為10級傷殘。因雙方就賠償數(shù)額無法達成一致,許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
房山法院審理認為,村委會組織許某等人參加社會活動并支付勞務報酬,可以認定雙方已形成用工關(guān)系。許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致傷,且其在該事故中沒有任何過錯,故村委會應對許某所受損傷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記者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