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硫酸上輕軌 后果很嚴重
近日,戚某違規(guī)攜帶硫酸上輕軌,燒傷鄰座黃某,腐蝕兩張坐椅,被巴南區(qū)法院以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刑一年。
2014年11月10日18時許,戚某將裝有100毫升硫酸的礦泉水瓶裝入上衣內(nèi)側(cè)包,躲過安全檢查,從巴南區(qū)龍洲灣街道輕軌魚胡路站上車,進入三號線列車車廂。在列車駛往學(xué)堂灣站途中,硫酸泄漏,造成鄰座的黃某臀部燒傷,一張三人坐椅、一張四人坐椅被腐蝕。黃某報警。列車停靠后,戚某被工作人員移送公安機關(guān)。經(jīng)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黃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法官提醒:
市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時,不能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以及槍械彈藥、管制刀具等物品,和有刺激性氣味、無包裝易碎、尖銳的物品。特別是在夏季高溫,女士常常隨身攜帶的止汗噴霧類物品,若印有易燃易爆物品標識的,不可攜帶進站。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王俞環(h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