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侵犯自己名譽權,歌手李宇春將大一學生鄒某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終審駁回鄒某對此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裁定此案仍由北京市東城法院依法審理。
李宇春起訴稱,2012年3月,鄒某使用百度貼吧ID“不愛我的走”,在百度“十堰二中”吧里惡意用Photoshop軟件將2010年超級女聲成都賽區(qū)某超女整容手術失敗死亡的新聞更換時間和人名,發(fā)布了名為“李宇春死因:手術出現麻醉意外搶救無效心衰死亡”的帖子。
李宇春認為,鄒某利用微博和互聯網憑空捏造、傳播虛假事實,對自身的名譽及其家人的情感造成了嚴重傷害,故請求法院判令鄒某公開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等。
鄒某辯稱,該案的侵權行為地應為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只可能在遵義和貴陽兩個地方,北京市東城區(qū)并非該事件特定指向的侵權結果發(fā)生地。一審法院對該案并無管轄權,其本人于2011年9月就讀遵義某學院,至起訴時未滿一年,住所地仍為貴陽市云巖區(qū),貴州省貴陽市云巖區(qū)法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鄒某對此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鄒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李宇春提交的由北京市東城區(qū)東直門街道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于2012年4月26日出具的《證明信》和房屋所有權證,該院認定李宇春的經常居住地為北京市東城區(qū)。因此,北京市東城區(qū)可以認定為該案的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該案有管轄權。一審法院裁定結果正確,應予維持。(東南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