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一定要簽訂合同。有的私募基金竟然合同也不簽就開始做起來,甚至在美國也存在這樣的現(xiàn)象。這是極其不規(guī)范的,對雙方都不負責任。即使是股市行情好,盈利多的時候都有可能引起糾紛,更何況股市行情總是有波動的,在虧損的情況下,糾紛更是在所難免。所以,合同是必須要簽的。
第八,在簽訂合同時,需要注意一些條款:
1、承諾保證條款:基金經(jīng)理承諾所提供的過往業(yè)績資料真實、完整、無虛假記載、無重大遺漏、無重大誤導。
2、約定投資期限。對于證券投資來說,一年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期限。如果投資人對合作比較滿意,可以在期滿前,書面同意續(xù)簽,使得合同相應順延。如果不滿意,期滿后,合同就終止了。如果期限太長,對投資人則風險較大。
3、投資取回的情形。公募基金一般可以隨時贖回,私募基金的投資取回,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投資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在何種情況下、持續(xù)多長的情況下,投資人可以取回投資以及極端情況下基金經(jīng)理的賠償責任。
4、業(yè)績報告周期?;鸾?jīng)理多長時間報告一次業(yè)績情況,首先不宜過頻,投資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同于基金經(jīng)理,短期的下跌會讓投資人緊張,而基金經(jīng)理則可能勝券在握,同時,投資人也不希望期間太長,一般一個季度報告一次。
5、繼承條款。這個條款也是必要的。曾有某大戶投資人,其證券賬戶用的不是自己的名字,也沒有跟自己的家人講投資的情況,結(jié)果某日猝死,所有在證券公司的財產(chǎn),都被知情人據(jù)為己有。
6、不可抗力條款。需要指出的是,證券投資的不可抗力不同于其它商務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比如法律政策變化,對于一般商務可能是不可抗力,但是,對于證券投資并不適用。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權(quán)益,投資者在簽署《合伙人協(xié)議》時,可以聘請律師參與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