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長沙消費者劉丹陽、劉明等人以消費者身份將中國移動長沙公司告上法院,認為手機上網套餐流量月底清零不合理。近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消費者劉丹陽、劉明敗訴。
中國青年報記者獲悉,不服該判決的劉丹陽等人于2月20日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流量清零引發(fā)公益訴訟
2013年7月9日,劉丹陽到移動專營店辦理了一個10元包70MB的上網流量包服務。根據協(xié)議約定,自2013年7月9日起,他以每月支付10元的價格購買中國移動長沙公司提供的70MB上網流量的服務。
2013年8月2日,劉丹陽發(fā)現(xiàn),7月9日至7月31日使用期間的剩余流量被中國移動長沙公司在8月1日單方面清零。
劉認為,自己付費購買上網流量包,該流量包的所有權、使用權即歸屬原告。移動公司單方將消費者的上網流量清零,其行為違法。
在此之前,劉明也作了類似的起訴:2013年6月17日,他到移動公司所屬的服務廳辦理了一個20元包150MB的上網流量包服務。根據協(xié)議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劉明以每月支付20元的價格購買被告提供的150MB上網流量的服務。但2013年8月1日,劉明發(fā)現(xiàn),在7月1日至31日期間,原告僅使用了150MB上網流量包中的58MB,剩余92MB流量在月底被清零。
劉明認為,被告在無合同約定亦未提前告知原告的情況下,單方將本屬于原告的上網流量清零,侵犯了原告財產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劉明和劉丹陽均為湖南省律協(xié)公益委律師。
2013年9月11日,這兩起手機上網流量月底清零案在天心區(qū)人民法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合并審理。
移動公司的兩名訴訟代理人庭審中辯稱:被告提供的手機上網流量包月套餐在月底清零的計費方式,符合法律規(guī)范和交易習慣。原告與被告間簽訂了入網協(xié)議,內有服務條款,營業(yè)員進行了包月說明與宣傳。移動按月足量提供服務,原告沒有按月使用,視為其自主放棄。被告的資費方案雖有格式條款特征,但不屬于“霸王條款”。被告提供的服務不是壟斷,也不存在不公平交易。
法院認為上網流量不構成所有權的標的物
對于上述爭議,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法院采信了移動公司的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訂立《中國移動通信入網服務協(xié)議》、《移動業(yè)務受理單》后,雙方之間已形成合法有效的電信服務合同關系。消費者和企業(yè)雙方的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理解約定的“10元包70MB流量”。該院認為,應當綜合詞句意思、合同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雙方所爭論的“10元包70MB流量”的真實意思。
判決書稱,從字面意思來看,該案中所謂的“流量”,是一個信息技術名詞,特指手機上網消耗的字節(jié)數(shù),70MB流量是對原告可以主張的電信服務的一種計量,其本身不具有物的特征,不能構成所有權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
法院認為,從合同目的、交易習慣等層面考慮,原告作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消費者,應當知道“10元包70MB流量”是附條件的,否則被告中國移動長沙公司不可能向消費者提供比普通資費模式更具優(yōu)惠性的套餐資費模式,故原告在一個月內通過移動網絡使用手機上網消耗的流量不足70MB時,該剩余流量亦不可結轉到下月繼續(xù)使用。原告當月未使用完70MB網絡流量,應視為其自行放棄可以行使的合同權利。
劉丹陽在發(fā)給本報記者的上訴狀中談到,一審判決關于“流量”是一種計量單位,本身不具有物的特征,不能構成所有權或用益物權的標的物的認定,與事實不符,也與法律相悖。
他認為,手機通訊及上網是依托無線電頻譜資源的使用而產生的,因此,手機通訊及上網的實質,是消費者對于無線電頻譜資源的使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移動通信客戶入網服務協(xié)議》的合同屬性為“租賃合同”,是消費者以向電信運營商支付“月租費”及“電話費”、“上網費”等費用的方式,租賃被上訴人管理的無線電頻譜資源及相關配套設備、設施及服務。
劉丹陽稱,該案所爭議的“流量”是一個隨著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和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廣泛利用而產生的名詞,原審判決簡單的將“流量”界定為一種計量單位,忽視了“流量”所依托的無線電頻譜資源及相關配套設備、設施等物權客體,未能充分認識并認定“流量”的物權屬性。
她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無線電頻譜資源依法屬于無形的“物”。據該法第二條規(guī)定,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因此,該案“流量”應當屬于我國物權法所保護的物權客體。
劉丹陽否認自己了解使用的上網套餐資費模式是附時間限制條件的,并認為法院判決所述的“原告(消費者)當月未使用移動網絡流量或未用足70MB網絡流量,應視為其自行放棄可以行使的合同權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通信流量計量沒用“公平秤”
流量清零案審理中,移動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指出,移動公司的手機流量對于套餐消費外的是每MB10元,而加入套餐則有很多的選擇,如10元包70MB,20元包150MB,這樣可以使得資費變得便宜劃算?!叭绻闶褂玫氖敲吭?00元5G的套餐,算下來每兆只有不到5分錢。”
然而,這一解釋引起了劉丹陽、劉明的疑問:從每MB10元到每MB5分錢,差距近200倍,究竟它的成本是多少?它又是如何計量的?
另一位公益律師羅秋林就此將湖南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告上了法庭。
羅秋林說,2013年6月24日,中國聯(lián)通衡陽分公司將1850734××××號銷售給了他,現(xiàn)在使用每月包650MB流量的套餐。之后他發(fā)現(xiàn)中國聯(lián)通衡陽分公司對手機數(shù)據流量的計量沒有計量合格證,不遵守國家計量法規(guī)。為此,他向湖南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郵寄了《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請求對中國聯(lián)通衡陽分公司的移動數(shù)據電話流量沒有計量合格證立案查處,并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2013年11月7日,湖南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向羅秋林郵寄了《關于羅秋林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的復函》,認為:“由于目前國家尚未將移動通信流量計量列入強制檢定的目錄,也未頒相應的計量檢定規(guī)程,所以,目前我省移動通信流量計量尚未實施計量檢定?!币虼耍瑢α_秋林反映的問題,該部門不能對其進行立案查處。
羅秋林說,1999年1月1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中明確有對電子計時計量裝置的檢定要求;可見,通信流量計量已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目錄,湖南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沒有履行法定職責。
“沒有經過檢定的事實,政府職能部門已經復函承認了,也就是說,三大電信運營商用的都是‘私家秤’,不是‘公平交易秤’。”他說,如此條件下,電信企業(yè)所謂的流量套餐和流量成本讓人質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電信資費標準實行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原則,同時考慮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要求、電信業(yè)的發(fā)展和電信用戶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這便要求電信管理部門和價格管理部門對其成本進行審查。劉丹陽說,從移動方面提交到法庭的兩項證據表明,其送交給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和湖南省物價局的資費備案報告中,并沒有與其成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fā)展要求、電信業(yè)的發(fā)展和電信用戶的承受能力等相關的任何資料,因此,此種形式審查的備案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記者曾就此專門走訪了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該局副局長陳軍告知,電信資費分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jié)價三類,目前大部分都是以市場調節(jié)為主,由電信企業(yè)定價后報備即可。對于政府定價和政府制定指導價的,應該要申報成本材料,但流量資費屬于市場定價,所以不在其內。
他說,按照規(guī)定,市場定價的資費由通信管理局和物價局共同監(jiān)管,但事實上,都是電信企業(yè)分別上報。
對于通信監(jiān)管部門的說法,曾在流量清零案中擔任劉明訴訟代理人的羅秋林認為是“瀆職”。
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國務院頒布的《電信條例》第八條指出,電信業(yè)務分為基礎電信業(yè)務和增值電信業(yè)務。其中,基礎電信業(yè)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shù)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yè)務。在該條例所附的《電信業(yè)務分類目錄》中第一項即列出:移動網絡電話和數(shù)據業(yè)務、互聯(lián)網及其它公共數(shù)據傳送業(yè)務屬于基礎電信業(yè)務。而根據《政府定價目錄》第12條規(guī)定,“電信基本業(yè)務”屬于政府定價,定價部門為工業(yè)與信息化部。
因此,類似流量等數(shù)據業(yè)務,主管部門應當審查其成本。
羅秋林還表示,國內市場機構IDC發(fā)布的《中國手機市場季度跟蹤報告》顯示,2013年中國智能手機出貨量達到3.6億部。2014年將爆炸式增長,出貨量將達到4.5億部。其中使用者大多為青年人和商務人士。面對日益增長的數(shù)據消費及《電信條例》的規(guī)定,顯然,作為基礎電信業(yè)務的流量等數(shù)據業(yè)務應當納入政府定價范圍,并通過聽證等方式確定。相關監(jiān)管部門的“疏失”侵害了數(shù)億消費者的權益。
本報長沙2月20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