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北京青年報》報道,1月7日,國家郵政局《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擬明確,未經用戶同意以代為確認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可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郵政管理部門鼓勵廣大市民今后再遇到此類情況時,可撥打12305進行申訴和維權。
如今,網購、寄收快遞已成為很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而一些快遞企業(yè)或快遞員為提高配送效率,降低經營成本,往往會在收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代為簽收快遞,或將快遞投放至快遞服務站即視為完成投遞。這么做不僅侵害了消費者權益,而且縮減了自身應該履行的義務。如今,相關部門擬叫停這一“潛規(guī)則”,有望提升快遞消費體驗,讓快遞企業(yè)的服務更規(guī)范,不再動輒糊弄消費者。
日常網購時,人們大多希望親自收取快遞,即通過當面驗貨以確定是否退貨或向商家主張其他權利。即便暫時無法當面收取快遞,消費者也希望快遞員在征求自己同意后再代為簽收或將快遞投放至服務站,以便知悉快遞的到達時間并及時取回快遞。如果人們寄遞的是貴重物品,快遞員更有必要將物品親自投送至收件人手中,以便降低快遞丟失損毀的風險。
應該明確的是,將快遞送達收件人由其簽收是快遞企業(yè)的法定義務?!犊爝f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經營快遞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然而,鑒于一些消費者與投遞員約定將快遞暫存至門衛(wèi)處或快遞驛站等地方的做法,在現(xiàn)實中較為普遍,而且此舉也為投遞員節(jié)省了配送時間,由此導致代為簽收、投放至服務站的做法成了一種“潛規(guī)則”,久而久之,一些快遞企業(yè)甚至在不告知收件人的情況下直接代簽快遞或者將快遞投放至快遞驛站。
一般來說,當快遞被簽收后,其滅失損毀的風險即由收件人承擔。而且,網絡購物中“七天無理由退貨”權的行使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向商家付款的時間,都是從快遞被簽收時開始計算的。也就是說,在快遞被代簽收卻未實際送達收件人手中期間,收件人需要承擔額外風險。
快件投遞是有償?shù)纳虡I(yè)服務,而非親朋鄰居間無償“捎帶物品”的友情行為。這決定了快遞企業(yè)必須規(guī)范、圓滿地完成投遞,不得投機取巧,變相為自身義務打折扣,減損消費者權益。
期待在多方努力下,“被收快遞”能盡快成為過去時,快遞服務能夠更規(guī)范、更貼心,更讓消費者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