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8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微信公眾號消息,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為更好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進一步便利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開展跨境經營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現就《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企業(yè)或者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就其構成中國稅收居民的任一公歷年度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二、中國居民企業(yè)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以及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境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以下簡稱境內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境內合伙企業(yè))不能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但可按以下情形辦理:
(一)中國居民企業(yè)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當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二)境內個體工商戶應當由其中國居民業(yè)主向境內個體工商戶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三)境內個人獨資企業(yè)應當由其中國居民投資人向境內個人獨資企業(yè)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四)境內合伙企業(yè)應當由其中國居民合伙人向中國居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三、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二)根據不同申請目的提供以下資料:
1.以享受協定待遇目的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提交與擬享受協定待遇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
協定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等政府間協議。國際運輸協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的航空協定、海運協定、道路運輸協定、汽車運輸協定、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以及其他關于國際運輸的協定。享受協定待遇,是指享受稅收協定和國際運輸協定等政府間協議稅收條款待遇。享受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待遇的,參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
2.以非享受協定待遇目的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提交能證明申請目的真實性的有關材料,如政府監(jiān)管部門等出具的需申請人提供《稅收居民證明》的正式文書,或者有關法律依據、其他能證明申請目的真實性的材料等。
(三)申請人為個人的,包括本公告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提供以下資料:
1.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資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住所情況說明等資料。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申請年度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天數滿足居民個人相關規(guī)定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資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資料。
(四)申請人為中國總機構的,如需在《稅收居民證明》備注欄體現其與境內、境外分支機構關系,提供總分機構登記注冊資料。
(五)依照本公告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情形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時,如需在《稅收居民證明》備注欄體現業(yè)主與境內個體工商戶、投資人與境內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人與境內合伙企業(yè)關系,提供境內個體工商戶、境內個人獨資企業(yè)、境內合伙企業(yè)登記注冊資料。
對于本條第一項資料,申請人應當提交原件。對于本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資料,申請人應當提交原件或者復印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與原件一致”以及原件存放處,加蓋申請人印章或者由申請人簽字。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查驗原件的,應報驗原件。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交相同格式的中文譯本。申請人應當對中文譯本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并在中文譯本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者由申請人簽字。
四、申請人提交資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規(guī)定受理;
資料不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正內容。
五、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對申請人稅收居民身份進行判定。
六、主管稅務機關能夠自行判定稅收居民身份的,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結,開具加蓋公章的《稅收居民證明》,或者將不予開具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主管稅務機關無法自行判定稅收居民身份的,應提交上級稅務機關判定,需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
七、對方主管機構對《稅收居民證明》樣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請人應提供書面說明以及《稅收居民證明》樣式,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
八、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1日以后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適用本公告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17號)同時廢止。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制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是納稅人在境外使用的證明其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重要文件,可以通俗地理解為中國居民的“稅收護照”?!抖愂站用褡C明》最主要的應用場景是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目前中國簽署的稅收協定網絡已經覆蓋114個國家和地區(qū),網絡規(guī)模居世界前列。從這個意義上講,《稅收居民證明》“含金量”很高。
2016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0號),規(guī)定了《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的有關事項。2019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fā)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17號),調整了《稅收居民證明》開具的部分事項。上述公告對促進中國稅收居民開展跨境經營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納稅人“走出去”步伐加快,投資目的地不斷擴大,參與境外經濟活動的深度和廣度持續(xù)拓展,需要用到《稅收居民證明》的場景也越來越多,現行政策有待更新。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更好服務高水平走出去,結合納稅人需求和意見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本《公告》,目的是為中國居民開展跨境經營提供保障和便利。
二、《公告》優(yōu)化了哪些事項?
一是拓展《稅收居民證明》適用場景。申請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享受協定待遇或者非享受協定待遇的申請目的,后者覆蓋了近年來納稅人在境外遇到的多個場景。
二是實現全流程網上辦。依托電子稅務局網站、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實現企業(yè)、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事項的全流程網上辦,辦理程序更便捷。
三是調整《稅收居民證明》內容?!抖愂站用褡C明》增加顯示了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取消了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簽字,同時可根據申請人需要備注合伙企業(yè)等有關信息,便于滿足潛在的個性化需求。
四是壓縮辦理時限。如果主管稅務機關能夠自行判定稅收居民身份,辦理時限由現行的10個工作日縮短至7個工作日。
三、申請人辦理的渠道有哪些?
企業(yè)可以選擇登錄電子稅務局網站全流程網上辦,或者選擇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個人可以選擇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站全流程網上辦,或者選擇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四、中國居民企業(yè)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以及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能否獨立申請《稅收居民證明》?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guī),中國居民企業(yè)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以及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境內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yè)(以下簡稱境內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以下簡稱境內合伙企業(yè))不能獨立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中國居民企業(yè)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當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境內個體工商戶應當由其中國居民業(yè)主向境內個體工商戶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境內個人獨資企業(yè)應當由其中國居民投資人向境內個人獨資企業(yè)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境內合伙企業(yè)應當由其中國居民合伙人向中國居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
以境內合伙企業(yè)為例(見下圖),如A(中國居民企業(yè))需在《稅收居民證明》備注其與C的關系,則A在向A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時,應當在《稅收居民證明》申請表相應欄次填寫合伙企業(yè)名稱和合伙企業(yè)納稅人識別號,《稅收居民證明》將以備注形式在“納稅人名稱(Taxpayer’s Name)”后顯示“A是C的合伙人”。如B(中國居民個人)需在《稅收居民證明》備注其與C的關系,則B在向C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時,應當在《稅收居民證明》申請表相應欄次填寫合伙企業(yè)名稱和合伙企業(yè)納稅人識別號,《稅收居民證明》將以備注形式在“納稅人名稱(Taxpayer’s Name)”后顯示“B是C的合伙人”。
五、申請人選擇非享受協定待遇申請目的時應注意什么?
申請人將《稅收居民證明》適用于“非享受協定待遇”目的的,“申請目的”欄不能選擇“享受協定待遇”。不實填報帶來的法律責任和風險將由申請人承擔。
六、《公告》何時生效執(zhí)行?
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執(zhí)行。2025年4月1日以后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的,適用本《公告》規(guī)定。例如,申請人在2025年4月1日后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2020年度的《稅收居民證明》時,適用本《公告》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