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開門改為外開門,侵權了嗎?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章程)未經(jīng)規(guī)劃部門許可,亦未與鄰居協(xié)商,住戶是否有權改變房屋門朝向?廣東一對相鄰住戶為此就鬧上法院討說法,兩戶大門距離極近,但其中一方執(zhí)意要將家里的內開門改為外開門,無視鄰居和物業(yè)勸阻,為此被告上法院。昨日,廣東法院公布了這起相鄰權糾紛案件判決結果。
內開門改外開門存在安全隱患
李某和高某的房屋相鄰,兩戶大門距離極近,該棟房屋原始戶型為內開門,高某意欲將內開門改為外開門。
自2022年5月起,李某開始與高某溝通不要外開門的事宜,并請物業(yè)公司多次參與協(xié)調,但高某均不配合,執(zhí)意改造了房屋門朝向,并拒絕將門改為內開。
李某認為,高某執(zhí)意將內開門改為外開門存在安全隱患,故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高某恢復原入戶門的開門方向,消除李某及其家人出入的人身安全和消防隱患,并承擔各項訴訟費用、拆換門費用。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根據(jù)房屋戶型圖和現(xiàn)場照片,高某在未與李某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將房屋門擅自改為向外打開的方式,確實存在安全隱患,當李某家人出入時,如恰好遇到高某或家人打開房門,易使人被撞受傷,且李某反映其家中有兩名老人和兩名就讀小學的兒童,高某家中亦有老人小孩。在高某裝修之前,李某已與高某多次溝通。高某房屋的大門改為外開門后,占用了公共走廊和公共空間。
恢復原入戶門的開門方向
相同戶型的鄰居同意改變開門方向的僅個別住戶(57戶中有6戶),且取得了鄰居同意或因獨戶不產(chǎn)生影響,高某以此為由主張改變內開門為外開門是慣例,理由不成立。本案高某與李某的房屋呈直角狀相鄰,入戶處高度重疊,且入戶走道狹窄,高某將內開門改為外開門存在安全隱患,對原告李某及家人出入造成不便,并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房屋門外開客觀上占用了公共空間,危及相鄰方的通行安全,甚至可能阻塞消防通道,造成人身和消防的雙重安全隱患。
為此,深圳龍崗區(qū)法院判決高某應恢復原入戶門的開門方向,改成內開門,并自行承擔拆換門費用。該判決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