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我反倒覺得,最近這些年人們的觀念比過去更“傳統(tǒng)”。在我們那個年代,參加工作的人根據工齡排隊,等著單位分房。年輕人結婚,哪家父母有現成的房子,就住到哪一家,等分到自己的房子了再搬出去。很少像現在這樣,男人沒房簡直就討不到老婆。
鈕:回想我結婚的時候,兩個人都沒錢,住的房子是我老公和他爸媽一起付的首付,婚后和我老公一起還貸,房產證上沒有我的名字,我也沒想過加不加名字的事。要是像今天一樣算計,這婚還是不要結算了。
其實,不管在什么年代,大多數人結婚都是“裸婚”。那種房子車子一步到位的畢竟是少數。
徐:想要不“裸婚”,免不了得“啃老”。年輕人有幾個能靠自己的收入在婚前買房的?絕大部分都要靠父母支持,很多父母為此拿出了一輩子的積蓄。他們擔心孩子的配偶不費吹灰之力就分走自己的財產,這種事情在現實中也很常見。所以我認為,司法解釋關于房產的規(guī)定,明確了對父母財產的保護,是公平的。
沈:談離婚的問題,看上去很“傷感情”,可是我認為,法律的規(guī)定,事實上明確了對婚姻雙方利益的保障。古人不談離婚,并不表示那時的婚姻中不存在“個人財產”。比如傳統(tǒng)的聘禮、嫁妝,在婚后由女方支配,一旦發(fā)生“休妻”,男方獨享房產自然不必說,但女方也不是完全“凈身出戶”,那點家底就是她的經濟保障?,F代社會用法律來調節(jié)婚姻關系,把離婚后物質上的“退出機制”說清楚,怎么不是一種進步呢?
徐:我聽說,司法解釋(三)出臺后,一些本來由男方出資買房的未婚夫婦,現在開始改主意了,有的女方或女方家庭也愿意出資。女方開始改變對婚姻的投入方式。
以前,男方買房,女方買家具的情況比較多?,F在女方注意到,房產是升值的,而動產有折舊,是貶值的。一旦離婚,她們和男方的投入雖然差不多,所得卻有天壤之別。與其這樣,何不參與“投資”房產?如果男方買房的傳統(tǒng)觀念因此扭轉,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說白了,我們的婚姻已經是現代婚姻,但有些觀念還比較老舊,靠法律來建立一套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婚姻規(guī)則,并不是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