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legal/privacy)保護您的信息。”
點評:該條款對于收集、處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沒有相應的范圍限制,違反了我國關于家電維修服務中應有限使用所獲個人信息的規(guī)定。同時,該條款中的“您同意并理解”好像很尊重當事人自己的意愿,但其實質是蘋果公司利用格式條款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消費者,違反了合同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問題七:拒退理由過于寬泛
“如果因非原裝零件故障或因濫用、誤用或其他外因導致損害而需要維修,蘋果有權不予維修并向您退還產品,并且可要求您承擔任何標明的檢測費用。”
點評:“濫用、誤用或其他外因”的概念不清,表述過于寬泛,沒有確定的范圍或條件,可以任意擴大使用。而且,非原裝零件、濫用、誤用或其他外因的判斷是由蘋果公司單方做出,這使得蘋果公司可以以此為由拒絕維修,消費者則舉證困難。
●問題八:三包期外維修零件新舊不清楚
“如果維修不屬于保修范圍,蘋果可依據相關法律使用新的零件或產品,或者使用在可靠性和性能方面合格的零件或產品……”
點評:《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產品在三包期內絕對不允許使用翻新零配件、部件進行維修。三包期外關于維修使用零配件、部件的情況可以協商確定,但應當明確告知消費者使用的是新件還是翻新件。二者在使用壽命、價格等方面均存在差異,消費者有權知悉真實情況,并自行選擇。
●問題九:維修運費全自付
“如果維修不屬于保修范圍,……為提出保修申請,您必須自費將您的產品發(fā)回至提供維修服務的網點。……”
點評:對于產品送修的運費承擔,應當結合送修原因加以判斷。如果是消費者使用不當原因造成的,寄送成本應由消費者承擔;如果是由于產品存在瑕疵、缺陷或者由于未按合同約定修好而需要再次維修等原因,產品的寄送費用應由蘋果公司承擔。該條款對產品送修情況未加區(qū)分,一概要求消費者自付運費,顯失公平。
●問題十:留置產品可出售
“如果在蘋果通知您的產品已經維修完畢可以領取后的六十日內,您未領取您的產品并且未支付所有到期費用,蘋果在相關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有權自行處置您的產品。蘋果可以將出售或處置您產品的所得,用于償還您欠蘋果的任何費用。”
點評:在這一條款中,蘋果公司刪除了原來有關逾期不取機視為消費者放棄產品所有權的表述,但修改后的條款仍存在問題。盡管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對于留置財產,蘋果公司在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但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對于所得價款,蘋果公司享有的權利只限于消費者未支付的維修費,對于抵償維修費后的余額,蘋果公司無權據為己有,必須依法返還消費者。(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