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僅如此,旅行社還有有告知、說明的義務。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fā)布信息,必須真實、準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合同的主要內容;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guī)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旅游法》對旅行社安排導游或領隊服務規(guī)定了四種違法行為:一是未按規(guī)定為出境、入境旅游團隊安排領隊或導游全程陪同;二是安排未取得導游證或領隊證的人員提供服務的;三是未向臨時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用;四是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費用。
《旅游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因未達到約定人數(shù)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jīng)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可見,未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不得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游合同,即不得擅自“轉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