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時任國家發(fā)展部長的鄭章遠,因涉嫌受賄受調查局調查。鄭在調查中否認受賄,并試圖與調查局人員討價還價和求助李光耀以圖了結。最終,鄭選擇了自殺,“為自己所犯的錯誤接受最嚴厲的懲罰”。
2005年,在慈善機構國家腎臟基金前執(zhí)行理事長杜萊起訴《海峽時報》記者的誹謗案中,庭審牽扯出杜萊高達60萬新元的年薪及其各種管理弊端。丑聞的曝光掀起軒然大波,公眾因感覺被欺騙而憤怒。庭審次日,有3800位基金會的捐贈者取消捐贈。杜萊也最終因兩項觸犯防止貪污法令的控狀被判罪成,于2008年入獄服刑三個月。
美國:公共利益高于個人隱私
薛洪濤
在美國,“當官”算不上什么好差事。在美國擔任政府部門工作的人,必須回答一份“隱私”調查問卷。整份問卷長達7頁,包含63個問題,涵蓋了從家庭成員信息、個人網頁、博客到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關系、曾被卷入的法律糾紛、負債狀況等各方面情況,就連同居伙伴的姓名和聯絡方式都不放過。這份“隱私”調查問卷,沒有給官員更多的余地:要么公開,要么就去做一個普通的公民。
在1965年通過的《政府官員及雇員道德操守準則》的基礎上,1978年美國國會頒布了《政府行為道德法》,正式確立了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要求各類高級官員和配偶以及子女如實申報自己的財產和收入情況。
申報財產范圍幾乎包括了所有生活領域:財產及其收入、買賣交易、饋贈、補償、旅行、債務、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職收入,就連自家生產的糧食和飼養(yǎng)的牲畜也要申報。
同時,《政府行為道德法》對財產申報中的違規(guī)行為規(guī)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可提出刑事訴訟,判處最高25萬美元的罰款或5年監(jiān)禁。公務員財產申報結束的15日內,申報資料應向公眾公開。此后6年內,除出于非法目的查閱或公開申報資料將危害國家利益等情形,任何公眾經申請可查閱。
更“要命”的是作為第四權力的媒體。在涉及政府的報道上,美國政府對媒體畢恭畢敬,至少表面上要如此。
此外,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規(guī)定:聯邦政府的記錄和檔案除某些政府信息免于公開外,原則上向所有人開放;公民可以向任何一級政府機構提出查詢、索取復印件的申請;公民在查詢信息的要求被拒絕后,可以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
此法案頒布后,美國又對該法案進行了數次的修改與修訂。1996年,美國政府頒布的《電子信息自由修正案》解決了電子信息的公開以及行政機關積壓信息申請等方面的問題。
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有句名言說:“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為防止權力的失衡和濫用,美國不僅設計制度保證不同權力主體之間實現制約和制衡,還在權力部門的內部及外部設立專門的廉政監(jiān)督機構。
作為打擊腐敗的利器,美國聯邦調查局發(fā)揮了關鍵的作用。聯邦調查局專職調查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行為,不受行政管轄和地域的限制,有權對包括政府官員貪腐在內的200多種犯罪活動進行調查。其反腐敗的絕招中,有一個叫“sting”(死叮),就是故意派人去誘引腐敗,看上不上鉤,一旦上當就實施抓捕,此外還采用模擬犯罪的方式考驗和誘惑有嫌疑的政府官員。據說聯邦調查局每年在國內平均發(fā)起300多起“死叮”戰(zhàn)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