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起,我省各級車管所將對2004年5月1日后,申領6年有效期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條件的,直接換發(fā)10年有效期駕駛證。
此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達到12分的,換發(fā)十年有效期機動車駕駛證”的規(guī)定而實施的。省公安廳交警總隊有關人員稱,對今年5月1日至6月28日期間已辦理換發(fā)了6年有效期駕駛證,符合換發(fā)10年駕駛證條件的市民,各地車管所應通過公告、電話、短信等方式通知駕駛人,為其免費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