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須有的“愛情保證金”
陽光
跳出借條之紛爭,我覺得此事的源頭很搞笑。當相思入骨,身處愛情的美麗想象中,這求愛之人也許會承諾上天摘月。那句經(jīng)典的臺詞“如果非要在這份愛上加上一個期限,我希望是……一萬年”,多浪漫啊。
可惜,當愛情遭遇金錢,就會受到無情解構,也常常令婚姻的紅地毯遙不可及。正如泰戈爾說的,如果在小鳥的翅膀上墜上黃金,它就不能飛翔了———愛情也便是這樣一只小鳥,它不是財色交易,容不得標價,哪怕高達10萬元的所謂“愛情保證金”,也無法將兩個人綁定。
于是,當恩斷義絕的情侶來到了法庭,接下來的便只是證據(jù)之爭。諸如倫理陷阱或人性之悲,就只能讓位于道德審視而止步于庭外。陰謀乎?冤枉乎?以頭搶地也無濟于事———法庭只重證據(jù)。
10萬元能買個教訓嗎?在濃情蜜意中,也不能忘記規(guī)則意識,也不能忘記自我防衛(wèi),讓財產(chǎn)歸財產(chǎn),讓感情歸感情———這,也許是給當事人最淪肌浹髓的教訓。(鳳凰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