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韶關4月8日電 市民林女士用手機街拍城管執(zhí)法時與城管發(fā)生沖突并受傷,隨后,林女士將城管告上法庭,要求書面道歉和賠償包括醫(yī)藥費在內4萬多元的經濟損失。8日下午,廣東韶關始興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要求城管向林女士當面道歉和賠償4千多元的醫(yī)藥、交通等費用。
然而,林女士當庭表示對判決不服,并稱將上訴。
2010年8月2日中午12時許,始興縣城管大隊的一批執(zhí)法人員在該縣文化路,對街邊賣西瓜的數名流動商販進行現場處罰。由于其中一名商販不愿接受處罰,與城管發(fā)生爭執(zhí),當城管人員欲扣壓其西瓜時,該商販舞動手中的水果刀。
此時,從旁邊經過的林女士見到了城管與商販爭執(zhí)的畫面,立即拿出手機進行拍攝。當城管人員發(fā)現林女士在用手機拍攝照片后,遂上前制止,被拒絕后發(fā)生爭執(zhí)。其間,林女士被兩名城管人員強行推離現場摔倒在地造成輕微傷,其手機被奪去后損壞。爭執(zhí)中,林女士用另外一部手機報警,始興縣公安局城鎮(zhèn)派出所民警隨后趕到現場將雙方帶回調查。
警方查明,當天上午,“陳某某在文化路執(zhí)法過程中,在勸阻用手機拍攝城管執(zhí)法情況的林某某時,與林某某發(fā)生了激烈的爭執(zhí),致使林某某在爭執(zhí)中受傷。”警方決定,“對陳某某毆打他人的行為處以罰款500元。”法醫(yī)鑒定結果則顯示,林女士嘴部、胸部、大腿等處有輕微傷。
一名證人也向警方作證:“我看到有城管人員上去問她拍什么,那個女人說:‘我拍我的,關你什么事?’城管就有2個人上去站在女人的旁邊,一人拉住她一只手,向后拉,硬是將那女人的手機搶下。女人上前去搶,有兩三個城管就上去推那個女人,把她推倒在地。那女人起來后,城管就把那女人往新市場方向推,推了幾十米……”
案件發(fā)生后,城管部門試圖與林女士協商,但林女士認為他們解決問題的態(tài)度不徹底、沒有誠意,一怒之下將始興縣城管大隊的上級單位始興住建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進行書面賠禮道歉和賠償因此事產生的一切經濟和精神損失費共40255.4元。
在8日的公開宣判中,法院認為,被告始興縣住建局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法過程中打傷原告的行為違法,限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賠禮道歉;限被告在起五日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2823.40元、法醫(yī)鑒定費100元,誤工費376.29元,交通費695元,手機費568元,共計4562.69元。
對于林女士提出的營養(yǎng)費、后期治療費等共計1萬多元的請求,由于林女士提交的疾病診斷書中醫(yī)生沒有就療傷需要加強營養(yǎng)提出建議,也沒有對傷勢是否需要后期治療及所需費用提出意見;法院認為請求沒有依據,所以不予支持。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精神損害的程度取決于侵害健康權所造成損害的程度,林女士所受的是輕微傷,不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其要求賠償精神賠償金2萬元的請求也沒有依據,法院同樣不予支持。
“我一個弱女子,在街頭拍攝相片,城管人員應該無權制止、更無權強制我交出手機吧!但他們7、8個大男人居然當眾強搶我的手機,并在大街上拉開我的褲鏈搜身……”林女士流著眼淚憤憤不平地說:“我昨天才剛滿33歲,這對于一個年青女子來說,難道不是很大的精神傷害嗎,難道一定要打到我癱瘓在床才算嚴重精神損害?”
對此判決,林女士非常不滿,并稱將在近日提出上訴。(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