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駕駛證審驗方面,規(guī)定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每年參加審驗,但沒有記分的可以免于審驗。同時,規(guī)定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且發(fā)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也要參加當年的審驗。此外,加強了審驗時的學習教育,規(guī)定除審驗交通違法、事故處理,違法記分和滿分學習、申報身體條件情況以外,還要參加不少于3小時的法律法規(guī)、交通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學習,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對發(fā)生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有記滿12分記錄或者連續(xù)3年不審驗的,注銷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逐級降低其駕駛資格,最終只保留其小型汽車駕駛資格,加強對駕駛人的管理。
故意遮擋污損號牌記12分
123號令對校車、大中型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型駕駛人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提高了記分分值,記分項由38項增加至52項。
其中新增的內容有:使用偽造和變造校車標牌、校車超員20%以上記12分、不按規(guī)定避讓校車記6分等14個涉及校車管理的記分項;中型以上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駛超速20%以上,或者在其他道路行駛超速50%以上,駕駛營運客車、校車超員20%以上、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等行為記12分,以及疲勞駕駛載客汽車、危險品運輸車記12分等記分項。
提高處罰力度的有:將未懸掛或者不按規(guī)定安裝號牌、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等違法行為記分由6分提高到12分,將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法記分由3分提高到6分。
同時,考慮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取消了原醉酒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記分。晨報記者何欣
交管部門新增六項便民服務措施
將駕駛證補換領、審驗和小型汽車駕駛證考試等業(yè)務向縣級車輛管理所下放,方便縣鄉(xiāng)、農村群眾在家門口申領、換領汽車駕駛證,縮短群眾辦事距離,減少群眾往返時間。
將核發(fā)和補換領駕駛證的時限由3日縮短為1日。群眾在駕駛證遺失或損壞后,在申請辦理補換證的當日即可領取新的駕駛證,方便群眾駕車出行。同時,對于申領駕駛證的群眾,在三個科目考試合格和宣誓儀式后,當日就可領取駕駛證。
將申領大型貨車駕駛證的年齡條件由21歲放寬至20歲。
考慮到一些群眾由于平時學習工作較忙,不能在2年內完成培訓和考試,將駕駛準考證明有效期由2年延長至3年,方便群眾通過法規(guī)知識考試后,有更充裕的時間參加駕駛技能培訓學習,參加考試。
推行互聯(lián)網、電話等遠程自助預約駕駛人考試服務,公開考試預約計劃、預約人數(shù)和考試人數(shù),方便群眾根據(jù)自己的學習、工作和生活需要,合理選擇時間參加考試。
規(guī)定異地從事營運的駕駛人和貨車,在備案登記一年后,可以直接在營運地參加駕駛證審驗或車輛年檢,避免群眾多次往返辦理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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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駕駛人建立退出機制
記者昨天從公安部獲悉,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發(fā)布了《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決定》(公安部令第124號,以下簡稱124號令)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以下簡稱123號令),明確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與校車許可條件審查,發(fā)放校車標牌和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的業(yè)務程序和要求。124號令和123號令中關于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規(guī)定明確了參與校車使用許可審查工作職責和事項,規(guī)范了校車標牌核發(fā)條件和程序。同時,嚴格校車登記檢驗和報廢制度。規(guī)定校車在辦理注冊登記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每半年參加一次安全技術檢驗,保證校車安全技術性能。校車標牌有效期與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一致,均為半年。規(guī)定達到報廢標準的校車必須在車輛管理所的監(jiān)督下解體,杜絕報廢校車流向社會、繼續(xù)上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