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們節(jié)目報道了一家位于西安西高新的經濟適用房小區(qū)——楓韻藍灣小區(qū),住戶將本該是自己居住的經適房進行出租,而我國《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明確規(guī)定,個人購買的經適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既然如此,相關部門對此又是如何處理的呢?
今天上午,記者來到了西安市房管局,將楓韻藍灣小區(qū)出現的經適房出租出售現象反映給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之前他們接到過關于這個小區(qū)的相關投訴,現在還正在調查中。
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員:“出售是有條件的,出租的話,經濟適用房項目在現階段肯定是不允許的。”
記者:“什么樣條件下可以出售?”
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員:“出售是符合條件的可以出售,比如說你是經濟適用房的買受人,然后你因為各種原因,(比如)家庭發(fā)生意外,死亡或工作調動,不在本地,這樣都可以(出售)。 不能出租,營利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作為經濟適用房的主管單位,住房保障中心并沒有執(zhí)法權,面對經適房出租出售的相關投訴,他們首先要進行調查核實,然后對相關當事人進行勸解,勸解未果的,則由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依據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情況進行處理。
西安市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工作人員:“按規(guī)定一個是退房,一個是補差價,看人家(住房保障中心)調查的實際情況,有的人想要(買)房子,補差價,再一個人家會查有沒有這個資格。”
記者:“接到過這類投訴多不多?”
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員2:“不光這個項目,其他項目也有,問題就是我們之前也聯系過這些購房人,政策沒出來沒辦法處理,現在有的人提出來他愿意補錢,不成全產權,但是沒政策,沒法做。”
目前,包括西安市在內的全國大多數省市,都沒有關于經濟適用房出租經營的處罰條例,這也給相關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造成很大不便。而深圳市2010年出臺的《住房保障條例》明確規(guī)定,擅自轉讓、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將保障性住房用于經營性用途的,或是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將被解除合同,同時五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西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