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北京9月29日電(記者 馬學玲)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表示,《解釋》明確規(guī)定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孫軍工表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標準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解釋》第二條采取列舉的方式,從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破壞公共交通秩序、破壞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壞居民生活秩序、干擾國家職能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六個方面明確界定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
一、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致使學校、醫(yī)院、廠礦企業(yè)、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區(qū)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wèi)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