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都市報訊(記者 蔡艷榮) 沒離婚離家出走的男子先斷了孩子們的口糧——日前,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未成年子女追索婚內撫養(yǎng)費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高某支付離家出走期間內三個子女的撫養(yǎng)費2萬多元。
高某與妻子張某婚后生育兩男一女,2007年12月因家庭矛盾,高某在最小的兒子尚不滿一周歲的時離家出走,杳無音訊。張某一邊撫養(yǎng)三個未成年的子女,一并托人多方尋找高某下落,終于在2010年春節(jié)前打聽到高某在石家莊市從事個體經營。張某向法院起訴與高某離婚,與此同時三個子女作為原告另案起訴,要求高某支付離家出走兩年期間的撫養(yǎng)費。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被告高某支付三個未成年子女兩年的撫養(yǎng)費21833元。
主審法官王娜指出:一般情況下,撫育費糾紛發(fā)生在夫妻離異后,實際撫育方代為子女向未實際撫育方主張撫育費而產生的。但是目前,未成年子女因父母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內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而提出權利主張的案件同樣屢見不鮮,應當引起關注。高某不履行撫養(yǎng)子女義務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本案中,高某因為家庭矛盾離家出走,對三個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聞不問,沒有盡到一個父親應盡的法律義務和家庭責任,對子女的健康成長產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