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公認為,財產分割涉及到之前誰支付貸款、還款問題,本案中,王濤支付房款,也承擔借款還款,房產歸王濤享有是應該的,至于增值部分法院在判決時也考慮進去了,比如除去之前的蕭紅父親生病借原告款5000元,終審判決了1.5萬元,也是綜合考慮過的,雖然比一審多了9000多元,但這個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張偉認為,關于房產增值部分,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雖然在婚姻中男方支付了首付,貸款也是由男方負責的,但仍視為婚姻期間共同財產,因此女方應享有房產及增值部分的一半權益,如果房產歸了男方,在法院判決時,會扣除借款貸款部分,剩余的支付給男方,同時根據《婚姻法》39條之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通過目前的判決情況來看,張偉認為,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也有探討之處。 本報記者劉立春
■事件還原
妻稱遭人強暴懷孕他寫撫養(yǎng)孩子保證書
2008年
藍田縣女教師蕭紅和王濤結婚,婚后王濤被查出無生育能力,蕭紅要離婚,王濤不同意。
2010年12月
蕭紅稱遭人強暴后懷孕,當時王濤曾寫一份保證書同意妻子將孩子生下來,并表示會將孩子養(yǎng)大成人。但此后王濤改變了想法,向法院起訴離婚。由于蕭紅處在懷孕期間,法院駁回離婚請求。
2011年9月
蕭紅產下一女嬰。三個月后王濤再次起訴離婚,但被法院再次駁回。因為蕭紅處于哺乳期。
2012年9月
王濤第三次向法院起訴離婚。訴訟請求是: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要求被告蕭紅返還其父治病所借原告家現金5000元;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5萬元。
他在訴狀中稱,兩人婚后因兩地分居,感情一般,自己因生理缺陷不能育子。2011年1月,蕭紅告知懷孕40多天,并稱被人欺負了,要求王濤同意其孕育。他在蕭紅的多次糾纏下,被逼寫下一份同意其孕育的保證書,事后備感委屈。(西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