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6名農民工在一家公司前后已經工作了10年,卻被無故解雇,而且用人單位不但未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6人辦理各項保險。郭某等6人求助于市總工會后,經援助律師李文紅幫助,郭某等人于日前拿到了44.1萬元的經濟補償金等費用。
2004年,尖草坪區(qū)向陽鎮(zhèn)的郭某等6名農民工先后被太原某股份公司招聘為電焊工和裝配工,但公司一直未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他們辦理各項社會保險。2013年2月20日,公司口頭通知郭某6人,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郭某等人求助于市總工會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李文紅律師接手了這個案子。律師多方了解情況,搜集郭某等人與當事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jù),并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當事公司支付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賠償金,以及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立案后,李律師出示了郭某等人的焊工證、工資表、榮譽證書、工友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錄音資料等有關證據(jù),證實當事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詳細說明了郭某等人應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依據(jù)和計算方式。經仲裁庭耐心調解,雙方達成協(xié)議,由當事公司支付郭某等6人共計44.1萬元的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費用。(記者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