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報訊(孫傳卿 張國祥 鄧 凱)商南縣過風樓鎮(zhèn)黨委今年推行“不作為黨員”告誡制度。目前,已對5名黨員采取了口頭告誡,對兩名黨員采取了書面告誡。
過風樓鎮(zhèn)對“不作為黨員”在思想、政治、工作和作風等方面存在明顯問題,但尚不達到黨紀處分的,一經查實,黨組織對其進行告誡。對不能帶頭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甚至在群眾中散布消極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不能認真執(zhí)行黨組織的決議、決定,把自己等同于一般群眾,甚至參與集體越級上訪的;意志消退,理想淡漠,精神萎靡不振,無所進取,在工作、生活和各項學習與社會活動中消極落后,長期不發(fā)揮黨員作用的;個人主義嚴重,在群眾中拉幫結派,把個人利益置于集體利益之上的;對于損壞集體利益并造成重大損失的人或事,不制止、不舉報、聽之任之的;在經濟交往中,對自己要求不嚴格,有違紀現象,但不夠黨紀處分的;不能教育引導親屬積極響應黨的號召,維護穩(wěn)定大局、維護改革開放政策的;對賭博、宗教和封建迷信、邪教組織等活動不制止,甚至參與的;無正當理由,連續(xù)四次不參加組織生活,或四個月不交納黨費的;在民主評議黨員中,不合格票超過參評黨員三分之一以上,或被評為基本合格黨員的,均視為“不作為黨員”實行告誡。
對認識深刻,確已改正錯誤的,應及時解除告誡,并上報鎮(zhèn)黨委;對認識不足,沒有改正錯誤或又發(fā)現其他問題的,再延長告誡期一月,并實行一對一幫教,到期后經教育仍無改變的,采取組織處置,予以勸退或除名。對“不作為黨員”的審定和處理,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xù)完備。勸黨員退黨或除名,應經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決定,并報鎮(zhèn)黨委批準。被告誡的黨員,當年不得評優(yōu),一年連續(xù)兩次以上書面告誡的黨員年終作為不合格黨員處理,并予以勸退或除名。告誡采用口頭告誡和書面告誡兩種形式,期限均為一個月,從找其談話和簽發(fā)《告誡通知書》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