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吳開智的說法,該視頻是公司員工在2011年個人自行制作并上傳到優(yōu)酷網,曾經鏈接到公司網站的動畫頻道,但今年2月底,公司網站改版后就取消了。
而葛優(yōu)授權維護其權益的杭州曉林影視文化傳媒公司指出滿橙官網上至今仍有此視頻,在被要求下線后滿橙也沒回應。吳開智對此表示,在今年3月之前,從未接到杭州曉林公司的聯(lián)系。滿橙公司只是在網上看到起訴的內容,并于今年4月10日和4月18日分別發(fā)表聲明,表示了對此事件的關注。直到今年5月1日上班后,才收到渝中區(qū)法院的開庭通知書。
控辯焦點
PK
漫畫形象侵權已有先例
趙虎表示,作為葛優(yōu)的代理律師,他近期已經為葛優(yōu)處理了好幾起類似案件。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guī)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他還說,這個案件比較特殊的一點是:使用漫畫形象是否屬于侵犯肖像權。
其實,在2011年趙本山起訴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法院判決書中已經明確:只要卡通漫畫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識別性的自然人形象,該卡通形象就可以歸屬于肖像概念的范疇。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趙虎相信法院對于此類案件已經達成了共識。
漫畫形象侵權無法律規(guī)定
滿橙電商總經理吳開智則認為,使用漫畫形象是否屬于侵犯肖像權,在我國目前的法律中尚無明確規(guī)定。至于趙本山起訴海南天涯一案的法院判決書中表述的不是司法解釋,更不是法律規(guī)定,故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吳開智表示,公司沒有侵犯葛優(yōu)的肖像權,之前同葛優(yōu)代理律師趙虎進行過交流,希望和解,但雙方的意見無法達成統(tǒng)一。他還表示,葛優(yōu)訴訟的主體不對,原訴訟主體被告重慶至盈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已經不存在,今年2月就進行了變更,葛優(yōu)如要起訴,主體應該為重慶滿橙至盈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就這一點,他已經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法院裁定撤回葛優(yōu)的起訴。
相關
葛優(yōu)訴訟成本約9000元
此次葛優(yōu)起訴滿橙電商索賠160萬元,其中涉及損失150萬元。對于索賠金額是怎么確定的,雙方均不愿透露,商報記者昨日多次向原告和被告雙方索要起訴書復印件,都被婉言拒絕。有業(yè)內人士稱,這是根據(jù)葛優(yōu)正式代言費的相應比例確定的。
昨天,重慶瑞海律師事務所的趙一嵐律師表示,按照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屬于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相對于單純的財產性案件收費要低。按照此標準,葛優(yōu)狀告滿橙電商的訴訟費用構成為500元+0+500元+7500元,合計9000元。
縱深
傍名人侵權不易界定
如今社會上模仿秀盛行,“山寨”名人紛紛涌現(xiàn),成了全民狂歡。一些企業(yè)尤其是初創(chuàng)企業(yè),也大打名人“擦邊球”。一類借助名稱,如“瀉停封”止瀉藥、“流得滑”涂改液、“依能靜”女性更年期綜合癥藥品;一類借助類似的形象或聲音以擴大知名度。如電視上有一個酒水廣告,由相貌酷似香港某知名歌星的演員在該歌星的知名曲背景音樂中歡騰起舞。相信看了此廣告,該香港歌星多半會哭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