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大多數(shù)名人對企業(yè)打“擦邊球”牟利的現(xiàn)象無心也無精力計較,畢竟打官司還要看侵權是否容易界定。
2011年6月,趙本山起訴網(wǎng)站侵犯卡通肖像權索賠405萬元案終審宣判,北京一中院終審判決海南天涯在線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趙本山12萬元。終審判決指出,對于飾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員劇照或者小品劇照,該藝術形象與演員的本身形象具有密不可分性,群眾也公認兩者為一體,并符合公民肖像獨特的基本特征,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這是首例針對名人卡通形象侵權的判例。
然而今年六小齡童狀告游戲公司侵犯肖像權一案,在北京一審卻被駁回起訴,理由是創(chuàng)作的游戲中的孫悟空形象,與六小齡童扮演的孫悟空不同,而且藝術角色形象與演員肖像不能畫等號。六小齡童提起上訴后,該案件正在二審審理中。
昨天,重慶中金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樊朝中表示,目前對于侵犯名人卡通肖像權的案例,主要靠法院來審理認定,還沒有具體的司法解釋。
重慶師范大學教授田盈則指出,獨創(chuàng)卡通動漫形象受著作權保護,毋庸置疑。但卡通動漫形象屬于粗線條,因此,名人的卡通動漫形象是否具有肖像權,國家也不好明文規(guī)定。如果法律明文規(guī)定名人的卡通動漫形象具有肖像權,那么貌似名人的普通人,他們的卡通動漫形象是否具有肖像權?如果名人和貌似名人的自然人,都來主張被肖像權侵權,這將會是讓人頭疼的事。(電子商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