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是否構成犯罪,是由法院決定的。
所以在法院對案件審理前,不能通過其他途徑去認定一個人有罪與否,而律師對被告人進行無罪辯護,是被告人委托律師時可以提出的合理要求。
楊女士律師聲明(有刪減)
看到李某某的新聘律師發(fā)的聲明,及其欲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的表態(tài),被害人楊女士感到極其悲憤、痛不欲生,特委托北京中首律師事務所田參軍律師發(fā)表如下聲明:
一、盡管經田參軍律師解釋,被害人楊女士認識到辯護人有權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但得知李某某的新聘律師欲為其做無罪辯護,她仍然感到極其震驚、憤怒和悲哀。
首先,本案經過公安機關的反復偵查和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李某某涉嫌強奸犯罪的事實已經非常清楚。李某某的新聘律師欲對其做無罪辯護,實在令人極其震驚!
其次,被害人楊女士在孤立無援的情況下,被李某某等人肆意毆打、侮辱,并輪番施暴,身體和心靈都受到極大摧殘。
案發(fā)后,被害人楊女士又多次受到李某某的恐嚇和威脅,極力阻止被害人將此事張揚出去。被害人在惶恐和無助中經歷了兩天兩夜,不敢向任何人傾訴,既害怕家里人知道后受不了這個打擊,也害怕對方進行打擊報復,但被害人最終還是選擇了報案。
案發(fā)至今,被害人沒有收到李某某的監(jiān)護人或者家庭最起碼的人道慰問與歉意,只能躲在不為人知的角落里獨自傷心和悲痛。
正值一個外地弱女子落難和無助之時,卻驚聞李某某的新聘辯護人發(fā)出欲對李某某做無罪辯護的豪言,被害人楊女士本很脆弱的神經和受傷流血的心再次受到新的打擊,這無異于傷口撒鹽、雪上加霜。
再次,被害人楊女士聽說,欲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的新聘律師,比較擅長刑事辯護,有較好的行業(yè)聲譽。
但不知為何,此次其竟然不顧自身的形象和聲譽,愿意冒天下之大不韙,執(zhí)意欲為李某某做無罪辯護。被害人楊女士為其深感悲哀。希望該律師能換位思考,如果本案的被害人是他的女性家人,他還會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嗎?
二、李某某的兩位新聘律師所發(fā)的律師聲明,片面陳述事實和引用法律,過于偏袒被告人李某某。
對方聲明說“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實姓名向全社會披露了所謂李某某涉嫌強奸案后,不僅有很多地方媒體、各大門戶網(wǎng)站,而且還有很多中央主流媒體,通過公開披露姓名、圖片、視頻等對該未成年嫌疑人李某某及其家人進行了大量的侵權報道”是片面的。
首先,并無證據(jù)證明是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實姓名率先向全社會披露李某某涉嫌強奸案的。
相反,該分局已經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涉案未成年人的隱私。因為,直到今天,該分局頂住巨大輿論壓力,始終沒有披露同案其他未成年人的相關信息。不僅如此,甚至就連已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也沒有披露。
其次,該案情被披露后,媒體為行使社會監(jiān)督職能,有義務對該案進行報道,以懲惡揚善,激濁揚清。或許,期間有的媒體報道的尺度較大,對李某某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的輿論壓力,但并不宜據(jù)此認為是對他們的故意侵權。
三、對方聲明還說,“本案是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內,經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員陪酒勸酒大量飲酒之后,到某賓館開房發(fā)生的。”言外之意,喝酒是其強奸她人的誘因,酒是本起強奸案的罪魁禍首。
按照其邏輯,似乎所有賣酒的商場、飯店、酒吧等等,都應該關門。否則,一旦有人酒后強奸他人妻女,那么賣酒的人就會獲罪,而實施強奸行為的人反而無罪。此觀點何其荒謬!難道酒后強奸就不是強奸嗎?
……
受害人:楊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