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成寶仁轉到漢中天主堂醫(yī)院充醫(yī)生,1952年人民政府接收天主堂醫(yī)院改為南鄭市人民醫(yī)院,留成充外科主任。1954年省市兩醫(yī)院合并后,成仍充外科副主任,1959年因患心肌梗塞病死亡。
我自1924年1月先后到南鄭、安康法院供職,終日埋頭辦案,與社會人士交往極少,左右鄰人,多不相識,確實減少了很多煩惱,訴訟人是不敢登我家的門的。1944年7月我調充安康地院首席檢察官,與各機關領導,也接觸不多,為時只9個月,我就于1945年4月調任南鄭分院首席檢察官,位置較高,按當時官場習慣,新官到任必須先去拜訪當?shù)馗鳈C關首長,借以相識(我當時訪過李宗仁)。各機關舉行宴會,分地兩院院長、首檢被邀參加,我們是照吃不誤,但決不還席,法院更無舉行宴會請他們吃飯的事。有時各界開什么大會,我們也去湊湊熱鬧,但是一言不發(fā)。至于所屬各縣司法的同事來訪,有時給我們帶些土特產(chǎn),我們礙于情面,無法拒絕,只好收受,我與段韶九照例是合伙請其吃一頓小飯館,以表心意,但總不免有變相貪污之嫌。
1924年1月前后我充南鄭地方檢察廳書記官時,有一法警忘其姓名,于某夜代訴訟人給我送來禮物一份,經(jīng)我對其大加斥責后令其帶走,并于翌晨報知檢察長賴毓靈將該警開除。
大約在1931年我任南鄭分院檢察官時,偵訊一案,曾令某人找保,按規(guī)定被保人應購買部制保狀,需費二角,承辦法警梁慶元向我報稱被保人身無分文,無錢購狀,我說可用保條代之,這種保條是由院自制,專供無錢購狀之人使用的。第二次偵訊時,我問明被保人找保時是將錢交給梁慶元代購了保狀的,梁也無法否認,我認為梁侵吞保狀費二角,為數(shù)雖微,但其欺哄長官,情不可恕,當即將梁收押,發(fā)交南鄭地院檢察處起訴,經(jīng)該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個月。后梁刑滿釋放,忽來我家,我疑是來對我報復,吃了一驚,不料他向我跪下,磕了幾個頭,口稱“謝恩”而去。
大約在兩年后我調任南鄭地院推事,審訊一民事案件,發(fā)現(xiàn)執(zhí)達員靳德壽接受了訴訟人幾元錢,我當即報知院長張炳炎將其開除。
約在同時地院法警鐘洪貴送達一個刑事文件,受送達人給了他一元錢,而在送達回證送達費欄內(nèi)填了“一元”字樣,按規(guī)定民事案件的送達費,才能向訴訟人收取,刑事的送達費應由公支付,鐘洪貴收錢后不知受送達人已在送回證填明,即將回證交還書記官,承辦書記官發(fā)現(xiàn)此事,報告院長即將鐘開除。
在抗戰(zhàn)前法院對于法警及執(zhí)達員的稽查是很嚴格的,抗戰(zhàn)以后法幣貶值,物價大漲,公務人員生活困難,警員出差吃訴訟人一頓飯,收幾個錢的事,在所難免,但無人告發(fā),法院也未查究。(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