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新京報》報道,日前,財政部、監(jiān)察部、審計署、國資委印發(fā)了《國有企業(yè)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對12種行為予以嚴格限制,其中包括禁止用公款買房或裝修。
對于一些國企豪華裝修辦公樓,企業(yè)虧損期間購豪車;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用公款支付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費用;公款用于個人家庭買房、裝修和交物業(yè)費等行為,辦法作了嚴格限制。同時,國企應當加強對負責人年金、住房補助等支出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辦法提出,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制度,應當以適當方式向職工公開。
@樂_以_忘_憂:什么時候允許過。
@井頭明戈:違法行為難道還要明文禁止嗎?
@Sissiweng:不限制我還真不知道原來他們都一直這樣的!
亞君微議:國企負責人用公款買房或裝修的事情,本不該是“禁止”的,而應該是“不存在”的?!掇k法》中提到的12種需要禁止的行為,顯然是企業(yè)負責人消費的熱點。此前,關于國企負責人的消費監(jiān)管,也有過規(guī)定,比如中紀委曾禁止公款買煙,國資委發(fā)過指導意見,對公車私用、收受禮品、公款旅游等重點監(jiān)管。但緣何文件再三下發(fā),問題卻無法解決呢?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系主任曾康華說,其中一個原因是職務消費不好界定。國企負責人進行職務消費時,不少單位也會主動把領導的職務消費,轉嫁到單位身上,很難劃分。其實,不管是怎么樣的消費形式,浪費公款的消費就是不應該存在的消費。在這個問題上,我們不缺少法律依據(jù),缺少的是有力的監(jiān)管。我支持《辦法》中提出的,“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制度,應當以適當方式向職工公開。” (青年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