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物流公司給車輛買保險當日就出了事故,向保險公司報險卻遭拒賠。原因是按照保險公司規(guī)定,保險責任生效時間為次日凌晨零時起。這樣的規(guī)定是否合法?9月2日,法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保險公司保險責任次日凌晨零時開始的規(guī)定違反公平、誠信的法律原則,為無效合同條款,應對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全額賠償,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盡管保監(jiān)會2009年已發(fā)文要求改“次日零時生效”為“即時生效”,但大多數(shù)保險公司依舊默認保險合同生效的時間為次日凌晨零時,只有個別保險公司稱有“即時生效”選項,卻“并不建議選擇”。
第一次買車的車主多為駕駛新手,買了保險開著新車回家的路上,這段時間潛在的交通事故風險并不在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內,而是由已經(jīng)投了保的投保人自己承擔。車主朋友們想過沒有,這樣的“時間差”,會讓你多承擔風險。
事件
買保險當日出事故 保險公司拒賠
根據(jù)判決書所載內容,2011年11月14日,陜西通匯汽車物流有限公司準備從西安經(jīng)開區(qū)涇渭工業(yè)園陜汽集團車庫發(fā)送10輛重型裝載自卸車至新疆霍爾果斯。當日下午4時17分,通匯公司在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高陵縣辦事處繳納了保險費,為臨時車牌為“陜V5××××”等10輛車辦理了交強險、商業(yè)險。每輛車交保險費214.58元,共計支付保險費2145.8元。當日,保險公司未出具保單,只給了一張卡,卡上保險期間為201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1月25日。
當晚7時20分許,通匯公司司機李某駕駛一重型裝載自卸車沿涇高南路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高陵縣姬家十字西300米處時,該車車廂與橫跨道路的電纜線相掛,致使與電纜相連的道路南北兩側的電桿被拉倒。北側電桿倒地時將一名行人塌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警方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通匯公司立即向太平洋保險公司報險,但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答復,未見到相關保單。
2011年11月16日,太平洋保險公司出具了該車的保險合同。通匯公司先行向受害人家屬支付各項賠償金36萬元。由于太平洋保險公司以事故未發(fā)生在雙方約定的保險期內為由不同意理賠,雙方調解未果,通匯公司訴至碑林區(qū)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向其支付賠償金12萬元,在商業(yè)險責任范圍內向其支付賠償金20萬元,并承擔相關訴訟費。
審理
一審判決應理賠 保險公司上訴被駁回
碑林區(qū)法院一審認為,通匯公司繳納保險費,太平洋保險公司雖先出具保險卡,后補發(fā)保險合同,但雙方保險合同關系自繳納保費起即成立,太平洋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事故發(fā)生雖未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范圍內,但太平洋保險公司并未就合同生效起止時間及零時制提請通匯公司“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盡到相關的提示義務。將保險生效時間定為次日零時,并非通匯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此條款使太平洋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的一段時間內規(guī)避了法律責任,排除了通匯公司自繳納保費起到起保時間段可能獲得期待利益的權利。該格式條款,應為無效合同。故太平洋保險公司應負法律責任。通匯公司繳納保費后出車造成他人死亡,賠償后要求太平洋保險公司理賠,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據(jù)相關法規(guī)判決被告太平洋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30日內,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通匯公司支付賠償金12萬元,在商業(yè)險責任范圍內向原告通匯公司支付賠償金20萬元,并承相關擔訴訟費用。
一審判決后,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表示不服,上訴至西安中院。9月2日,西安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