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將車輛賣給了肖某,未辦理過戶手續(xù),后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親屬為討損失將車輛出賣人王某和買方肖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近日,法院經(jīng)過審理判決由買受人即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肖某賠償原告各種損失36萬余元,出賣人王某不承擔責任。
2007年6月,王某將其所有的一輛桑塔納轎車以5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肖某所有,但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2010年3月肖某駕駛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經(jīng)公安部門認定,肖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肖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應對原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雖是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但該車已實際交付給被告肖某,王某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該車的風險責任自交付之時起已轉(zhuǎn)由被告肖某承擔,因此原告要求由被告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請無法律依據(jù)。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