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雷人"話語記錄仍在被一些社會事件中的相關人員刷新。哈爾濱市供熱辦無視8000多件供熱投訴,卻指責媒體報道沒有"注意社會和諧";昆明新機場配套引橋支架垮塌造成30余人傷亡,工程承建方卻稱"不排除有天氣原因";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一名副局長嫁女,在五星級酒店擺出百余桌宴席,面對輿論批評卻稱"我也有苦衷"……
這些"雷人"話語之所以"雷人",首先在于其荒唐可笑。無視群眾投訴卻聲稱要"社會和諧",明明是工程質量問題卻聲稱"有天氣原因",違反紀律鋪張浪費卻聲稱"有苦衷"。連小學生都知道幾乎毫不相干的問題,相關人員卻硬要扯上因果關系,豈能不成為笑談?
這些"雷人"話語之所以"雷人",另一個重要原因是說話人的公職身份。針對輿論焦點表達個人看法,是憲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權利。但是,公職人員發(fā)表言論,除和普通公民一樣受到法律約束外,還受到黨紀政紀約束。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禁止公務員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法官職業(yè)道德基本準則也要求法官不得針對具體案件和當事人進行不適當的評論。因為手中掌握公權力的人,言論往往被當作"官方表態(tài)",并非純粹的個人行為。
言為心聲,言為政聲。那些居高臨下、亂下結論的"雷人"話語,反映出個別公職人員權力觀念錯位、群眾觀念淡漠,忘掉了"人民公仆"身份,忘掉了自己手中的一切權力受自人民,只能用于老老實實為人民服務,不能對人民指手畫腳甚至推脫責任。
近年來,鐵力大橋垮塌事故、"周老虎"事件、"躲貓貓"事件、周久耕事件、"徐寶寶"事件、"釣魚"執(zhí)法事件、女檢察長"豪車風波"等一再證明,事件發(fā)生之初公眾的質疑并非憑空臆斷,有關部門的初步調查結果、個別公職人員的表態(tài)并非沒有瑕疵。在這些輿論焦點形成過程中,個別公職人員不顧基本事實、急于公布事故原因、責任真相的言語,起到的不是解疑釋惑作用,而是推波助瀾,不僅無助于澄清事件真相,而且越描越黑,使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受損。
公職人員"雷人"話語頻出,暴露了其任職素質的欠缺,背后是對公開政府信息、維護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的抵觸。面對公眾關切,公職人員只有講真話,才能有效引導輿論,化解矛盾,才能真正維護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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