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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為還賭債非法集資19億 迫于壓力投案自首

        男子為還賭債非法集資19億 迫于壓力投案自首

        2015-03-27 09:44:17

        來源:合肥晚報

          為償還賭債及高利貸,合肥一男子竟然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高買低賣承兌匯票等方式,非法集資19億多元,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達1億多元。今天上午,合肥中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面對指控,被告人程某當庭表示認罪。

          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近20億

          上午9點半,庭審正式開始,被告人程某一臉疲憊地被帶入法庭。庭審中,程某不時打著哈欠。旁聽席上,坐著十多名受害人。

          今年44歲的程某,家住合肥瑤海區(qū)。2003年至2006年期間,程某先后成立了合肥天韻通信設備有限公司和黃山市黃山區(qū)名山勝水茶葉有限公司從事經(jīng)營。

          據(jù)指控,2005年起,程某為償還因賭博欠下的債務,編造其名下公司及其舅舅公司經(jīng)營需要資金等理由,向方某、吳某等14人非法集資人民幣2.23億。

          從2011年中旬起,程某又通過高買低賣貼現(xiàn)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向姚某、蔣某等6人非法集資17.38億元。

          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程某通過非法集資等得到的金錢,除了極少部分用于實際投資外,絕大部分用于歸還前期借款的本息,截至2013年11月,仍有1億多元集資款沒有歸還。

          為躲避債主追債,程某長期離開合肥到外地藏匿。

          去年3月12日,程某迫于債主追債的壓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據(jù)悉,截至程某投案,20多名債主無一人向警方報案。

          公訴機關認為,程某虛構集資用途,以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騙取他人人民幣1億多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于公訴機關的指控,程某當庭表示認罪。

          高買低賣銀行承兌匯票套取資金

          銀行承兌匯票,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并經(jīng)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jù)。

          而若持有承兌匯票的人由于資金需要,將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轉讓于銀行,銀行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xiàn)利息后,將余額付給持票人的一種融資行為即為銀行承兌匯票貼現(xiàn)。由于在銀行承兌利息較高,程某便鉆了空子,謊稱可以通過他以抵扣點承兌匯票。

          2011年8月開始,程某謊稱能夠以較低的扣點給銀行承兌匯票進行貼現(xiàn),從中就可以獲取豐厚的利潤等為理由,從余先生、姚女士、許先生等人處騙取銀行承兌匯票金額總計17.3億多元,其中一人的匯票金額累計就達10億多元。

          程某稱,在這過程中,他實際上做的是虧本生意,也即“高買低賣”。他在騙取承兌匯票時通常按照2%左右的標準少扣點向受害者人兌現(xiàn)票款。隨后又將這些騙來的承兌匯票,按照自己貼息3%至5%的標準,低價賣給他人,而他的目的就是換取現(xiàn)金,拆東墻補西墻。去年11月,程某再也沒錢支付票款和高利貸利息,最終資金鏈斷裂。

          ■新聞鏈接

          集資詐騙常見手段

          集資詐騙活動涉及內(nèi)容廣,表現(xiàn)形式多樣,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chǎn)經(jīng)營四大類,常見的有下列12種形式:

          1.借種植、養(yǎng)殖、項目開發(fā)、果園莊園開發(fā)、生態(tài)環(huán)保投資、礦產(chǎn)開發(fā)、托管造林等名義。

          2.以發(fā)行或變相發(fā)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yōu)惠卡、消費卡等方式。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fā)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

          7.利用現(xiàn)代電子網(wǎng)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chǎn)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jīng)營、到期回購等方式。

          8.對物業(yè)、地產(chǎn)等資產(chǎn)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

          9.以簽訂商品經(jīng)銷合同等形式。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lián)的形式。

          11.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正言 記者 王偉 李后祥/文 虞俊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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