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今天起,《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式實施。
該司法解釋可謂是一部小的“離婚法”。對法官如何判決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進行了具體的指導。
例如,“解釋三”明確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然而,婚姻不是一場合伙投資的交易,《婚姻法》不能變成“離婚法”。如何在立法層面保障每個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如何通過司法精神彰顯普世道德價值觀;如何通過具體條款,在摻雜了感情因素和生理因素的婚姻生活中也實現(xiàn)公平正義,這不是簡單一個司法解釋能夠一肩扛起的重任。
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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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買的房怎么分?
《司法解釋(三)》明確規(guī)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點評:
在司法解釋三的征集意見階段,有學者明確提出一個觀點:80后年輕人結婚買房,大多數(shù)是啃老,很大一部分是男方父母用畢生積蓄買個蝸居給兒子娶老婆用,而一旦婚姻破裂,房產對半分的話,似乎不夠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稱,多數(shù)出資的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
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這是從我國的實際出發(fā),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lián)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于司法認定及統(tǒng)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通俗的解讀該條可知,父母給兒子買的房,如果沒寫兒媳的名字,那離婚時兒媳將沒有份。亦即是說,房產證的署名與否,很可能變成日后的“呈堂證供”。
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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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產如何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點評認為,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劃分按揭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標準,則可能出現(xiàn)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因此規(guī)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支付了全款,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的全部債權,那么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對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應考慮配偶一方參與還貸的實際情況,對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補償。在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所有的基礎上,未還債務也應由其繼續(xù)承擔,這樣處理不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對性原理。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有關“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庭的一位法官表示,財產性質不因婚姻關系而改變,如此規(guī)定切實保障了產權人的利益。并且在司法實踐中統(tǒng)一了裁判尺度,對處理繁亂的離婚分財產案件,有了明確的法定依據。
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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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支持給“小三”分手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共19條,與此前征求意見稿的21條相比,少了兩條。缺少的兩條正是原來在征求意見過程中飽受社會爭議的,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財產性補償”的問題就是其中之一。這表示法律不支持“小三”索要“分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