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醉酒人的刑事責任可體現為兩個問題:其一,醉酒行為本身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其二,醉酒后實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為是否負刑事責任。
依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任何人的行為要被確定為犯罪行為須符合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犯罪構成要件,這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有罪必罰、無罪不罰是基本要求。對醉酒人追究刑事責任自不例外。
客觀方面,醉酒人須實施了危害行為,該行為必須是刑法所禁止的行為 ;主觀方面,追究醉酒人刑事責任的基礎在于醉酒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存在罪過。
醉酒人在進入抑制期 (昏睡 )前,醉酒可能使其自身辨認或控制行為的能力有所降低,但遠非喪失這種能力。
在醉酒后的這段時間里,醉酒人是具備責任能力的,當然可以在具有責任能力的前提下具備犯罪的主觀要件。但醉酒人進入抑制期處于昏睡狀態(tài)下所實施的危害行為是否存在罪過 ?例如,一司機因醉酒趴在汽車方向盤上入睡,導致正在行駛的汽車撞死行人等。在上述情況下,可以說醉酒人已喪失了對自己的認識與控制能力,那么是不是說在此種情況下不追究醉酒人的刑事責任,回答是否定的。對上述醉酒人,不能單純從危害行為及危害結果發(fā)生當時來分析其責任能力,還要考慮醉酒前的責任能力、狀況和對犯罪行為及其結果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甚至把醉酒前的狀況,作為認定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和犯罪主觀要件是否具備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