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朋友介紹,李先生到張先生家購買字畫,原本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買賣也出現(xiàn)了問題。李先生說自己付了錢拿走了畫,可張先生說李先生沒拿錢卻拿走了畫,雙方各執(zhí)一詞,最后只好讓法官說說公道。
2011年6月,李先生在張先生家里相中了兩幅價值3萬元的字畫,分別是葉恭卓和杜月笙的名作。訴訟中,張先生稱李先生拿走字畫沒有付款??衫钕壬Q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確定兩幅字畫價格3萬元,現(xiàn)場支付3萬元后取走字畫。隨后,介紹李先生到張先生家買畫的朋友到派出所報警,稱李先生騙走了張先生的書畫作品,李先生并沒有支付3萬元。
庭審時法院認定,雙方的行為屬于即時買賣,報警的朋友由于與張某有利害關系,證詞不能予以證明。張先生說李先生沒有付錢,但沒有相關的證據(jù)證明,法院不能予以認定。經(jīng)法院一審判決后,駁回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張先生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告訴記者,李先生和張先生的情況屬于口頭買賣,買賣雙方由于追求快捷,往往通過中間人介紹即達成交易,忽略了書面材料的保留,這就留下了隱患。一旦買賣雙方就合同出現(xiàn)紛爭,當事人很難提出具有證明力的證據(jù)。
“由于口頭買賣合同需要買賣雙方同時履行合同義務,通常認定當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完畢時,就代表交易完成。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主張貨物未交付或貨款未付清,那么他需要就該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貨物收條或貨款收據(jù)就可以作為證據(jù)。倘若沒有留存書面材料,即使這時讓中間人作為證人出庭,也可能因為中間人與交易雙方的利害關系而導致證人證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
對此法官建議,在進行買賣時雙方在交易時最好訂立書面合同。“口頭合同雖然快捷省時,但是發(fā)生爭議時難以取證,也難以保存證據(jù)。 ”其次,在只有口頭約定的情形下,一方在履行合同時應要求對方同時履行,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青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