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兩漢、南北朝時期就有了休妻制。休妻書指妻子犯了“七去”或“七出”之罪,予以離棄;放妻書指雙方和議離婚,妻子本身并無過失或過錯,只是夫妻不合。自從原始社會夫權制確立,男子成為家長,至封建社會倡導男尊女卑,人們一直認為這是正常的倫理,如妻主夫從,則是反常的亂倫。清代只承認男性為家長,蔑視女子的家庭地位,在戶籍登記中,戶主一定是男子,只有在家里沒有成年男子的情況下,才允許女性做家長。有時甚至不記載婦女,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保甲法在給民戶名牌時規(guī)定:“書家長姓名、生業(yè),附注丁男名數,不及婦女。”古代是宗法社會,實行專權離婚和限制離婚的制度,反映在離婚方式上,是夫權社會男尊女卑以“出妻”為主。
“七去”的內容是:不順父母。即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女性出嫁之后,丈夫的父母勝過自身父母,不孝順是件大事;無子。妻子生不出兒子來,是“絕世”;淫。妻子與丈夫之外的男性發(fā)生性關系,是“亂族”,會造成妻所生之子女來路或輩分不明,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妒。指妻子好忌妒,是“亂家”。妻子的兇悍忌妒會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為妻綱”的理想夫妻關系的混亂;有惡疾。指妻子患了嚴重的疾病,“不可共粢盛”,即不能一起參與祭祀;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話或說別人閑話,是“離親”。妻子是家族外進來的成員,多話被認為有離間家族和睦的可能;竊盜。即偷東西。理由是“反義”,即不合乎應守的規(guī)矩。“七出”內容與之類似,包括無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七出”和“七去”的內容大多是以夫家整體家庭家族的利益來考量,凡是因為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不能符合于這個考量,夫家或丈夫就可以提出離婚。
在漢代,禮制中已經有了“七去”的說法,成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準則,文獻中記載的離婚例子,大多以“七去”為休妻
在漢代,禮制中已經有了“七去”的說法,成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準則,文獻中記載的離婚例子,大多以“七去”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為具有強制性的規(guī)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則而離婚的例子仍經常出現,例如著名的外交、軍事家班超因為同僚說他沉溺于家室之樂,就憤而休妻。
《唐律》中,把“七出”列入法律規(guī)定之中,規(guī)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離婚理由包括義絕、和離、違律成婚等而離婚者為違律,必須受罰,而其中僅有“七出”屬于丈夫或夫家單方面要求的離婚。
宋、元后,對離婚規(guī)定的實行逐漸變得更加嚴格。宋代的士大夫開始認為離婚對于家庭或個人來說,都是不名譽之事,因此雖然法律上仍延續(xù)唐律的規(guī)定,但實行上更加嚴格,婚姻契約(元代以后稱作休書)的使用雖始見于唐代,但在宋代才開始普遍實行,書契上需附離異原因,到元代更要求休書必須交官府審驗,因此,“七出”的法律規(guī)定被切實地實行。這種制度延續(xù)到明清。
對“七出”制度對女性不公的批判,較早的有明代的宋濂、清中葉的俞鄭燮等人,到了清末民初,“七出”制度才連同傳統(tǒng)的婚姻制度一起受到許多知識分子的廣泛批判,但1909年參照西方法律所頒行的《大清現行刑律》中,仍保留了相應于“七出”的相關規(guī)定法律,而這部刑律中關于離婚的部分也延用到民國初年。直到1930年國民政府所制定頒行的民法親屬篇中,關于離婚的規(guī)定才真正比較明顯地脫離了傳統(tǒng)的“七出”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