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1998年11月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8年11月4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fā)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調解民間糾紛,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fā)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
第四條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
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fā)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xié)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tǒng)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lián)戶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guī)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維護村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發(fā)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七條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干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