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司法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司法局的全面工作,其他局領導協(xié)助局長工作。
第七條 副局長按照分工負責分管工作。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局長報告。受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八條 局黨組書記、局長召集和主持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司法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 局長出差、出訪或者休假期間,由局長指定一名副局長主持工作; 其他局領導出差、出訪或者休假期間,分管的工作由局長指定的其他局領導代管。
第三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條 司法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司法廳的工作任務,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司法局的決定。
第十一條 司法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的規(guī)則和程序, 實行依法決策、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
第十二條 全市司法行政工作長期規(guī)劃、重大措施、法律法規(guī)草案、部門規(guī)章、機構和職能設置、人員編制、有關干部任免、經費預決算、大型項目、重要會議等重大、重要事項,必須分別提交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司法局做出重大決策前,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分析,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應廣泛征求意見。必要時,還應當聽取專家等有關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重要事項、重大問題需要與有關局、委、辦協(xié)調或者征求意見的,局屬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事先研究,并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提請局務會議或者局長辦公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四條 司法局所屬單位部門提請局黨組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局屬有關單位業(yè)務的,應當事先充分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協(xié)商不一致的,應當列出各方主要不同意見,由主辦單位或部門報請分管局領導協(xié)調; 經協(xié)調仍不一致的,一般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屬重大問題或者因時間要求必須提交會議討論的,應當列出各方主要不同意見,提交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決策責任制度,落實領導責任制,實行分級負責,確保政令暢通。司法局所屬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司法局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zhí)行情況,加強督促檢查。
第四章 推進依法行政
第十六條 司法局應當加強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計劃性、系統(tǒng)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第十七條 司法局提出年度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目標任務,確定本年度工作要點、召開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會議和出臺的重要文件等事項,形成年度工作安排意見,下發(fā)執(zhí)行。
第十八條 全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司法局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司法局報告執(zhí)行情況。司法局應當加強督導檢查,適時通報情況。
第十九條 司法局機關工作人員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條 制定、修改、廢止有關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從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司法行政工作的實際需要出發(fā),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以及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我市地方性法規(guī)及市政府規(guī)章、決定、命令,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司法局制定的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規(guī)范性文件,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當通過適當形式,聽取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