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2月5日,一場由北京金融法院審判第二庭庭長丁宇翔作為審判長,圍繞定增保底協(xié)議是否有效的合同糾紛案件,在北京金融法院公開庭審。
2021年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丁宇翔成為北京金融法院首批任命的25名員額法官之一。三年多以來,丁宇翔承辦和參與辦理了500多件涉及10余家上市公司、掛牌公司的資本市場案件。
庭審結束后,針對資本市場關注的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退市環(huán)節(jié)投資者保護、資金占用、直播薦股等熱點案件,《證券日報》記者專訪了丁宇翔。
在他看來,近年來,涉資本市場案件中的證券欺詐案件有三大趨勢:被訴主體范圍不斷擴大,除發(fā)行人之外的涉訴主體比例不斷提高;涉外證券欺詐案件正在增多;證券欺詐案件中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產生。比如,通過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等途徑獲得股票與發(fā)行人虛假陳述之間的交易因果關系的認定等。對于上述新情況新問題,人民法院正在不斷探索研究并積累審判經驗。
“裁判并不僅是要解決案件本身,更是對行業(yè)規(guī)范治理的規(guī)則建議。”丁宇翔表示,要以專業(yè)化審判,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助力資本市場健康有序運行,護航經濟高質量發(fā)展。
探索構建
“雙軌雙平臺”工作機制
新證券法實施以來,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有了突破性進展,普通代表人訴訟已在全國鋪開,特別代表人訴訟已成功落地2單。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以后,受理了一例2500多人的普通代表人訴訟,是國內迄今為止登記的權利人數量最多的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
證券類案件涉及人數多,影響范圍廣。在上述案件辦理過程中,為了解決證券虛假陳述群體性糾紛的難題,丁宇翔牽頭探索實踐了“雙軌雙平臺”工作機制。據記者了解,自該機制運行以來,已為12000多名投資者在北京金融法院訴訟提供了便利。
“‘雙軌’即代表人訴訟機制和示范判決機制,‘雙平臺’即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和示范案件服務平臺。”丁宇翔表示,依托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投資者可以足不出戶進行權利登記、提交訴訟材料、接收各種訴訟程序通知、投票推選訴訟代表人,甚至可以在提交相應的銀行賬號后直接通過該平臺接收賠償款。
依托示范案件服務平臺,投資者可以登記為平行案件中的當事人,等待示范案件判決生效后,對于與示范判決共通的事實以及共通爭點可以進行簡單陳述和舉證,在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的情況下還可以不開庭審理。
“‘雙軌雙平臺’機制極大地降低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訴訟成本,提升了審判效率,縮短了權利實現周期,對于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丁宇翔表示。
當下,普通代表人訴訟常態(tài)化后,對于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tài)化呼聲漸起。“特別代表人訴訟在整體上可望實現一次性集中索賠,一次性集中解決糾紛,可以極大地降低證券欺詐糾紛解決的社會成本,并形成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最嚴厲的震懾,從而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有序發(fā)展。”丁宇翔表示。
擴大被告范圍
適用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
近年來,隨著證券監(jiān)管部門加大退市監(jiān)管力度,退市公司數量增多,強化退市環(huán)節(jié)投資者保護成為各方重點。退市本身不會引發(fā)投資者訴訟,但退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時,可能被提起民事索賠訴訟。
當前,退市投保面臨的主要問題在于,退市公司財務已經惡化,一般賠償能力較弱,而且不少公司已經被進行行政罰款,投資者即使勝訴,也可能面臨無法獲得賠償的問題。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部分案件被告是退市公司。對于這種情況,丁宇翔認為,投資者可以在起訴發(fā)行人的同時,將發(fā)行人的實控人作為共同被告,還可以將存在虛假陳述的中介機構一并起訴,從而擴大被告的范圍,增強賠償兌現的概率。此外,對于已經被行政罰款的發(fā)行人,投資者還可以在獲得勝訴判決或者調解書,并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破產清算程序分配仍未獲得足額賠償后提出書面申請,請求將違法行為人因同一違法行為已繳納的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證券法規(guī)定了民事賠償優(yōu)先原則。2022年7月份,證監(jiān)會、財政部聯合發(fā)布《關于證券違法行為人財產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明確了違法行為人所繳納的行政罰沒款用于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工作機制,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原則在證券領域正式落地。此前,已經有民事賠償責任優(yōu)先的證券侵權案件落地。
首單資金占用代位訴訟案
以立體追責推動完善治理
近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提起的首單資金占用代位訴訟案二審判決落地,備受市場廣泛關注。在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證券欺詐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是因為實控人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沒有進行披露而產生的。
丁宇翔表示,實踐中,因大股東或實控人非經營性資金占用而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可以通過股東代位訴訟(經常以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為案由)進行救濟,比如近日的首單資金占用代位訴訟案。同時,因大股東或實控人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常常不依法進行信息披露,因而構成信息披露違法,投資者可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起訴發(fā)行人和實控人,要求賠償損失。
但是,此類案件在實際審判中仍面臨一些問題。“該類案件所涉資金占用行為如果沒有經過行政處罰,則民事案件中的事實認定需要進行大量調查,事實認定的成本較高。同時,對于民事賠償案件中大股東或實控人之外的其他參與人的責任比例,需要考慮很多因素,較為復雜。”丁宇翔表示。
首單資金占用代位訴訟案中,判決大股東或實控人及其他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丁宇翔認為,此舉能夠對大股東、實控人掏空上市公司的行為進行有力震懾,達到懲治的效果。
“隨著這類案件的增多,通過民事訴訟對資金占用的大股東、實控人及其他責任人進行追責,將有利于形成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處罰的立體追責體系,推動治理效果的顯現。”丁宇翔表示。
投資者需嚴防
各類違規(guī)薦股
9月份以來,A股交易活躍度提升,部分視頻平臺直播薦股抬頭。丁宇翔表示,直播薦股的實質是通過網絡直播平臺向不特定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根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yè)資格,或者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yè)資格但未在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執(zhí)業(yè)的,涉嫌非法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yè)務。
如果涉嫌非法薦股,直播平臺將來也可能承擔一定責任。丁宇翔表示,實踐中直播平臺運營機構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yè)務資格而為主播薦股提供平臺服務的,也涉嫌非法經營和為非法的證券投資咨詢活動提供便利。上述人員或機構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還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等受到刑事處罰。
對于投資者而言,丁宇翔表示,應選擇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獲取相關投資咨詢服務。同時應嚴加防范各類違規(guī)薦股行為,避免發(fā)生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