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手機、銀行卡都不曾離身,卡里的錢卻被轉走;騙子用改裝后的POS機盜走客戶信息,復制客戶的銀行卡信息后再盜刷客戶的錢;網(wǎng)上炒股“專家”說得神乎其神,股民交了咨詢費才知受騙……隨著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到來,我省多家法院通報有關金融消費類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用典型案例提醒消費者對各種消費欺騙行為提高警惕、避免上當受騙。
10萬存款不翼而飛,銀行被判擔全責
卡不離身,卻在半夜被跨省盜刷10萬元,持卡人林先生經(jīng)與開卡銀行多次協(xié)商未果后,將銀行告上法庭。魯山縣法院判決被告銀行對林先生的損失全額賠付。
林先生的借記卡是2011年申辦的,使用期間未曾丟失,也未出現(xiàn)異常情況。2015年10月的一天,林先生突然連續(xù)收到銀行轉款短信,總計10萬元。經(jīng)查詢得知,款項是由江西省南昌市一銀行柜員機轉出。林先生急忙辦理了掛失手續(xù),并向當?shù)鼐綀蟀福S后又至開卡銀行所在地公安局報案。經(jīng)公安偵查,目前取款人未查獲。林先生遂將開卡銀行告上法庭。
被告銀行稱,涉案借記卡的交易記錄都是憑密碼進行,林先生自己沒保管好密碼,應該自行承擔后果。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并未發(fā)現(xiàn)林先生有與人相勾結或惡意制造盜刷事實。
法官認為,林先生在被告銀行處開設賬戶,雙方成立儲蓄合同關系,銀行應當保障儲戶銀行卡內(nèi)資金安全。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使用涉案的儲蓄卡取款必須要求卡加密碼方式。因此,被告銀行應當負有安全保障和謹慎審查銀行卡所載賬戶信息和銀行卡本身真?zhèn)蔚牧x務。被告不但不能證明林先生存在密碼泄露的過錯,也未能證明涉訟交易是林先生自己或其授權他人持真實的銀行卡所為。而林先生在得知不法侵害發(fā)生后,及時與銀行進行核對,并進行報案,已經(jīng)盡到了基本的謹慎義務和通知義務。法院認為被告銀行存在過錯,應當對林先生的損失承擔全額賠償責任。
金融詐騙案例提醒你,擦亮眼睛不上當
信用卡在日常生活中的廣泛使用的確方便了我們的出行消費,可隨之而來的信用卡盜用事件也層出不窮。2014年10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某等人通過改裝后的POS機,竊取使用信用卡消費的客戶的信用卡信息,復制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經(jīng)新鄉(xiāng)紅旗區(qū)法院審理,被告人張某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 年,并處罰金4萬元。
隨著股市的火爆,一些不法分子抓住股民急于獲利的心理,用各種手段竊取股民相關信息,再以提供內(nèi)部消息、推薦股票的名義行騙,使得不少新近入市的股民“中招”。股民張先生接到所謂知名私募基金公司電話,對方稱擁有大量的內(nèi)幕信息。張先生上網(wǎng)瀏覽了該公司網(wǎng)站,看到上面確實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報告和行情分析,覺得該公司非常專業(yè),便繳納了3600元服務費。事后才知道,該公司只是個皮包公司。
近日鄭州金水法院審結十多起類似案例,上百名騙子先后被判刑。
法官介紹,騙子通常在網(wǎng)絡上采取“撒網(wǎng)釣魚”的方法,通過群發(fā)帖子及選擇性薦股樹立起網(wǎng)絡薦股專家的形象,當有人信以為真時,就會被要求繳納會員費、信息費、服務費等。
線索提供劉志強李婉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