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利的母親辛宏說:“從廠家嘴里說的意思是,我們董事長對你們小孩的健康非常關心,到現(xiàn)在這一步我們要負責,說你可以接著談。廠家老給他打電話,他不明就里啊,還覺得這個廠家挺負責的,這么認真談。每次其實對方都帶錄音機了,一直這么‘釣魚’、誘導他。”
郭建廷說,郭利對于媒體曝光問題的態(tài)度始終是非常明確的,他針對段庚惠提起的不要進行媒體曝光的話題說:“我左右不了媒體,媒體這邊……我們就給他們一個正面的回應就完了,我也不用躲。”
2009年7月21日,段庚惠以繼續(xù)與郭利商談“索賠”問題為由,與郭利約定在杭州見面。第二天,段庚惠帶領潮安縣公安局警察到場將郭利抓獲。
對于施恩“釣魚”引誘郭利的說法,一審法院認為,從郭利處提取的其于2009年6月15日再次購進“施恩”牌嬰幼兒奶粉的購物小票以及2009年6月25日電視臺播出的節(jié)目內容分析,郭利與施恩公司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在與段庚惠再次聯(lián)系之前,主觀上已有向施恩公司索取300萬元的意圖。“釣魚”說法不成立。
2010年1月12日,潮安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郭利有期徒刑5年。郭利不服提出上訴。2月4日,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談起此案,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田文昌覺得“荒唐”。他告訴記者,郭利的維權行為不排除有瑕疵,“利用別人的短處提出無理要求”,但作為受害方的郭利是有權利提出要求的。至于其要求是否超出合理范圍,是屬于民事法律調節(jié)的范圍。
田文昌說,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法律完全允許消費者與商家之間進行協(xié)商談判。在談判中,不管提出索賠的金額有多少,提起的次數(shù)有多少,只要提出的事項有事實根據(jù)和法律根據(jù),都是不違反法律的。特別是通過談判與商家自愿達成一致,雙方通過協(xié)商達成了一個數(shù)額,這個數(shù)額無論多少,只要是雙方出于自愿且不被法律禁止都是合法的。因此,即使郭利再次向施恩公司提出索賠300萬元用于購買孩子終身保險并用于彌補自己因此耽誤的誤工損失等,都是合法的。
請求權是受害的消費者的權利,田文昌認為,“即使3000萬元也無不可,這是典型的民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