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制度正義的角度看,根源在于勞教制度本身存在先天性缺陷。輿論早已形成共識,此種關鍵時期,我們期待大學生村官被勞教申訴案的司法結果,能夠再為勞教制度改革提供正能量。
作者:傅達林日前,備受關注的重慶大學生村官被勞教申訴案,在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有法律界人士猜測,這一次的庭審結果將很可能影響到我國勞教制度改革進程。
司法對勞教合法性的審查,不僅事關原告的權利救濟,更關乎對勞教制度運行的評判。此前《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發(fā)布時,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稱,改革勞教制度已成社會共識。在這種背景下,本案的判決無疑被寄予了更大的期待。
由于在騰訊微博和QQ空間里復制、轉發(fā)和點評“一百多條負面信息”,大學生村官任建宇被勞教兩年,這樣的案情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并不稀奇,但這不妨礙我們從中窺視出勞教制度的不正當性。在檢察機關認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依然可以做出勞教決定,對行為人處以實際上并不比刑罰輕多少的懲罰。兩年的人身自由,未經(jīng)司法機關的正當審判,單方面被行政部門剝奪,無論行為人的違法犯罪事實如何,程序上即已徹底陷入不正義。
造成上述結局,顯然不是哪一個具體執(zhí)法部門的過錯,雖然在一些案件中經(jīng)常存在著公權力打擊報復的可能;從制度正義的角度看,根源在于勞教制度本身存在先天性缺陷。過去的十幾年當中,諸多上訪公民被勞教的個案,反復引起輿論對勞教制度的鞭撻,存廢之爭從未消停,強勁的輿論壓力企圖造就倒逼式改革的成果。
綜觀中國法治變革過程,很多制度嬗變的起點正是個案點燃輿論風暴之后發(fā)生的,從收容遣送制度的廢止到拆遷變法莫不如此。
到目前為止,雖然輿論早已形成共識,但仍未看到勞教制度改革的“拐點”。《違法行為矯治法(草案)》被連續(xù)列入第十屆和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立法計劃,實際審議卻未見蹤影。一項備受詬病的制度歷經(jīng)十余年改革未成,其間的部門博弈之艱、利益權衡之難可想而知。這說明,在倒逼式改革的軌道上,公共事件所匯聚的輿論壓力,尚未取得消解潛在部門阻力的絕對優(yōu)勢。
前不久唐慧勞教案引發(fā)了輿論的“總動員”,對此司法改革者做出回應:相關部門做了大量的調(diào)研論證工作,廣泛聽取了專家學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正在研究具體的改革方案。此種關鍵時期,我們期待本案的司法結果,能夠再為勞教制度改革提供正能量。(網(wǎng)易)